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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代表机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复

【字軌文號】深國稅辦轉字[2004]83號
【發文單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40621
【文章關鍵字】外國企業,稅務處理問題,批复
【時效性】全部有效

各處室,各直屬机构,各區局、分局:

現將《關于外國企業代表机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复》(國稅函[2004]56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或知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代表机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复

國家稅務總局.2004.05.17.國稅函[2004]568號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机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廈國稅發[2004]91號)收悉。關于為總机构自營商品貿易從事准備性、服務性業務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机构稅務處理問題,經研究,現批复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机构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征稅的從事“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机构是指既從事自營貿易同時也從事代理貿易的代表机构。外國企業代表机构的全部業務僅為為其總机构的自營商品貿易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以及其他准備性、輔助性業務,凡其總机构能夠提供証明資料,說明其對我國的商品貿易一貫采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机构若干具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02號)第一條規定的自營貿易方式的,仍可按照該國稅發[1997]002號“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免予征稅,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机构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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