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遺失完稅憑証后處理辦法的批复
國稅函[2004]761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納稅人遺失完稅憑証后處理辦法的請示》(滬國稅計〔2004〕20號)收悉,現批复如下:
納稅人遺失完稅憑証后,經納稅人申請,主管稅務机關核實稅款确已繳納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稅憑証的复印件,也可以為其補開相關完稅憑証,并在補開的完稅憑証的備注欄注明:原xx號完稅憑証遺失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資料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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