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 審計 代理記帳 工商代理 稅務代理 資產評估 企業清算 匯算清繳 外企服務
熱點關注 机构查詢 財經法規 稅收法規 工商專欄 稅務專欄 財稅書店 考試資訊 下載專區
首頁>稅收法規>資源稅、財產稅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3]第139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体适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据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确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适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据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机關征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机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机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机關根据實際情況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附件:

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 目
稅 額 幅 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愛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0愛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0愛4—30元/吨

七、鹽
 

固体鹽
10—60元/吨

液体鹽
2—10元/吨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
熱點推荐
相關鏈接
新個人所得稅法
新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
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