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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房屋销售应交相关税金

序号

项目

计税依据

税率

纳税义务人

征收部门

免税情况

1

营业税

合同销售价-原购房款

5%

转让方

登记机关代征

个人普通住宅,购买并居住一年以上及亲属赠与、房产继承免税

2

城建税

营业税额

1%

转让方

登记机关代征

免税情况同营业税

3

印花税

合同销售价

1‰

买卖双方

登记机关代征

4

个人所得税

所得额

20%

转让方

登记机关代征

个人普通住宅由直系亲属赠与、房产继承的免税

5

单位所得税

所得额

15%

转让方

税务部门

5

契税

合同销售价

1.5%

受让方

登记机关代征

个人普通住宅由房产继承所得的免税;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免税

7

登记费

80或50元

受让方

登记机关

8

房产证贴花

5元

受让方

登记机关代征

附注:

        1、非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自建房或接受由个人赠与的非购置不动产再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宫业额征收营业税;

        2、土地、别墅与度假村等高档住宅权属转移,契税税为3%

        3、若销售或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必须提供合法的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以最高价来确定销售价格。

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