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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下發修訂后的《深圳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軌文號』深國稅函[2004]206號
『發文單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時間』20040730
『時效性』全部有效
『期號』200407


各區局、分局,各直屬机构、各業務處室:

現將修訂后的《深圳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4年8月1日起有關深圳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問題按本辦法執行,同時廢止執行《關于印發〈深圳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國稅發〔2001〕518號)。對于2004年7月31日以前受理,2004年8月1日以后審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事項,“一般納稅人條件”仍按深國稅發〔2001〕518號通知執行,其他事項按本通知執行。自2004年10月1日起廢止執行《深圳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深國稅發〔1998〕]564號)。以前其他規定与本辦法有抵触的以本辦法為准。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工作,強化一般納稅人征收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和其他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凡深圳市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管理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申請和認定的管理;

(二)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暫停、取消和繼續的管理;

(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正的管理;

(四)市內跨征收區域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遷移的管理。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按本辦法提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經主管稅務机關批准認定,才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

第四條 本辦法“一般納稅人資格暫停”是指,被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被稅務机關暫時停止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在資格暫停期內,納稅人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暫停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和使用權。被暫停的一般納稅人可按本辦法申請資格繼續,即中止暫停。

第五條 本辦法“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 是指由主管稅務机關按規定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增值稅。

第六條 本辦法“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管理,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部分被新認定的商貿企業,按規定實行特定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在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机關向納稅人作好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一般納稅人資格轉正”是指以下兩种情形: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第八條 本辦法“一般納稅人資格遷移”是指深圳市內跨征收區域遷移的一般納稅人,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繼續保留,但隨稅務登記變更發生的稅務主管机關的變動。


第二章 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第九條 對于單位、個体工商戶(以下簡稱“企業”)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各類納稅人按本辦法申請后,經批准認定的為一般納稅人:

(一)工業企業

 應稅銷售額超過100万元的工業企業;

 年應稅銷售額雖未超過100万元,但會計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稅務資料的工業企業;

 會計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稅務資料,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万的新辦工業企業。

(二)商貿企業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

 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証并從事鹽業批發的企業;

 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會計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稅務資料,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万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

 注冊資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會計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稅務資料,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万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万元的其他商貿企業(屬于本條第(四)款范圍的除外)。

(三)從事小型水電經銷的企業。

(四)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總分支机构,總机构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机构。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企業連續12個月以內累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出口銷售額。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新辦企業”是指辦理稅務登記當月開始三個月內的企業。對于雖超過三個月但發生第一筆銷售收入的當月開始的三個月內的企業視為新辦企業。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企業,或以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外購貨物銷售的企業(指全部應稅銷售額中,銷售外購貨物的銷售額不到50%)。“商貿企業”是指從事外購貨物銷售的企業,或以銷售外購貨物為主,并兼營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企業(指全部應稅銷售額中,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到50%)。“商貿零售企業”是指零售外購貨物的銷售額超過50%的商貿企業。

第十三條 下列納稅人不得申請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一)未達到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企業;

(二)個体工商戶以外的個人;

(三)全部銷售免稅貨物、勞務的企業,但國家規定銷售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免稅貨物的企業除外。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企業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總帳、日記帳采用訂本式;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据合法、有效憑証計帳,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處理;

(三)帳簿、計帳憑証、報表、完稅憑証、發票、出口憑証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存。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准确提供稅務資料”,是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要求的:

(一)對于企業名稱、企業性質、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發生變更的,能按規定及時辦理稅務變更等手續;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及時、完整、准确;

(三)已領購發票的,有健全的發票管理制度,發票領用存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得當,有專人管理;

(四)已使用稅控設備的按規定使用、保管稅控設備;

(五)無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企業如在上述會計核算、稅務資料管理上有違反上述要求的,已進行處理和糾正的,以糾正后的情況進行審核。


第三章 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繼續、轉正的,企業應在下列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請:

(一)新辦企業申請資格認定,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當月開始三個月內或發生第一筆銷售收入的當月開始的三個月內;其他企業申請資格認定,應在連續12 個月內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條件的次月或達到其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次月;

(二)暫停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需申請資格繼續的,應在經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當月。

(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申請資格轉正的,應在納稅輔導期滿后申請。

(四)臨時一般納稅人申請轉正的,應在臨時一般納稅人有效期滿后二十日內,即認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內;

第十七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程序

企業到主管國稅机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簡稱《申請書》,附件一)二份。申請資格認定的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証副本;

2、經營場地資料(房產証或租賃合同或其他業主出具的可使用場地証明);

3、分支机构申請認定時,應同時提供總机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批复書,以及總机构确認其為統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証明材料;

4、進出口企業、鹽業批發企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電經銷企業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批准其從事相應業務的証明材料;

5、新辦企業提供与預測銷售相關的的証明資料,如合同、協議或銷售意向等;

企業必須提交上述証件資料的原件和經簽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請書》可從深圳國稅网站下載打印后使用。


第四章 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受理和審核

第十八條 有關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受理和審核、審批机關為主管國稅區、分局(含蛇口分局、寶安、龍崗基層分局)。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審核和審批的范圍包括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繼續、轉正、暫停、取消等事項。

第十九條 稅務机關受理崗位接受申請材料后,對于原件和复印件核對一致、資料齊全、《申請書》填寫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開具受理回執給申請人,將其中一份《申請書》和其他申請資料的原件退回申請人。

對于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予受理,稅務机關受理崗位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更正和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審核,首先由經辦科經辦人初審、經辦科科長复審,最終由主管局長審批。審核和審批工作應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稅務机關受理企業申請后,按以下順序審核:先案頭審核,再約談,最后實地核查。按順序審核時,如确定不符合規定,不同意申請的,則不再進行下一順序的審核。

第二十二條 案頭審核的內容為審核申請資料是否具全和符合要求,并通過稅務內部信息,核實企業申請情況和稅務机關內部信息是否一致 。

第二十三條 約談主要通過与企業法定代表人、出資人、主管財務人員、銷售、采購、倉儲運輸等相關業務人員談話,了解印証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等相關情況,以确認其是否為正常經營戶。

第二十四條 實地審核重點是,對企業的辦公、生產經營場地實地察訪,進一步核實申請人的辦公、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規模(年銷售額)、會計核算核算和財務管理、稅務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相關情況。


第 五 章 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

第二十五條 對于申請資格認定的企業,經審核,如其《申請書》申請內容屬實,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到第十五條“一般納稅人的條件”的,則予以認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臨時一般納稅人、正式一般納稅人:

(一)對于符合條件的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新辦商貿零售企業、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和其他商貿企業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不少于6個月。

(二)對于符合條件的除上款以外的其他新辦企業,則認定為臨時一般納稅人。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一般納稅人的條件”的,并設有固定經營場所、擁有固定貨物購銷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臨時一般納稅人。臨時一般納稅人的有效時間為認定之月起12月。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除上兩款以外的其他企業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如其《申請書》申請重要內容失實,但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万元的工業企業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万元的商貿企業,則予以認定,并同時按本辦法暫停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其他情況則不予認定,并書面告知不予認定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條 按本辦法審批后,受理崗位根据審批結果制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轉正、繼續)通知書》(附件三)。對于批准認定的,并在其《稅務登記証》副本首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确認專用章,同時填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証書》。同時在稽核系統中錄入一般納稅人資格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經稅務机關審核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從資格認定之日起按一般納稅人規定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并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后按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章 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暫停、繼續和取消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机關在稅務管理和檢查中,發現一般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九條“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稅務資料的納稅人,暫停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并責令其整改。

在暫停期內,企業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暫停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和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主管稅務机關在稅務管理和檢查中,發現對于不符合本辦法“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直接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第三十條 暫停、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程序:

(一)主管稅務机關征管、檢查各環節填報《取消(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附件二)。經辦人初審、科長复審,最后報主管局長審批。

(二)審批后,經辦人崗位制發并送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通知書》(附件五)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暫停通知書》(附件六),收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証書》,并在其《稅務登記証》副本首頁加簽記錄。

(三)主管稅務机關停止向其供售專用發票,繳銷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領購簿,跟蹤企業報稅情況,在稽核系統中錄入一般納稅人資格取消、暫停資料。收繳被取消資格企業的防偽稅控机金稅卡、IC卡。

第三十一條 被暫停一般納稅人按資格的企業可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申請資格繼續, 稅務机關按本辦法“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申請的受理和審批”進行審核和審批。對于符合本辦法“一般納稅人條件”, 并會計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稅務資料的予以辦理資格繼續手續。制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繼續、轉正)通知書》,經辦人重新核發其領購簿。對于其他情行,按本辦法進行資格暫停或取消。


第七章 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轉正

第三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轉正,包括以下兩种情形: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第三十三條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輔導期滿后,納稅人可按本辦法申請轉正。主管稅務机關按本辦法進行審核和審批。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會計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稅務資料的,且納稅評估結論正常的,則轉正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制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繼續、轉正)通知書》。對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以下兩种情形繼續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并會計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稅務資料的、但納稅評估結論不正常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轉正的。

對于其他情形,按本辦法進行資格暫停或取消。

第三十四條 臨時一般納稅人要按本辦法申請轉正。主管稅務机關按本辦法進行審核和審批。對于符合本辦法“一般納稅人條件”,并會計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稅務資料的的予以轉正,并向納稅人制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轉正、繼續)通知書》。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內申請轉正的臨時一般納稅人,征管系統自動暫停其一般納稅人資格,主管稅務机關停止向其供售專用發票,繳銷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領購簿,跟蹤企業報稅情況,收繳被暫停資格企業的防偽稅控机金稅卡、IC卡。對于其他情形的,按本辦法進行資格暫停或取消。


第八章 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遷移

第三十五條 市內跨征收區域遷移的一般納稅人應在稅務登記變更時,向遷出地稅務机關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領購簿,注銷防偽稅控机金稅卡、IC卡的登記資料后,稅務机關予以辦理資格遷移手續。

第三十六條 遷入地稅務机關應按規定為遷入納稅人及時辦理發票發售和金稅卡等稅控設備的發行事項。

第三十七條 遷入地稅務机關在納稅人遷入后一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核審批辦法,對遷入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進行复核。复核過程中其一般納稅人資格繼續保留。根据复核結果,需暫停或取消其資格的按本辦法辦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一般納稅人條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万元的工業企業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万元的商貿企業,應按本辦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未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一律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本規定不适用于個人。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級數。

附件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 》

附件二:《取消(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

附件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繼續、轉正)通知書》

附件四:“增值稅(臨時)一般納稅人”(印模式樣)

附件五:《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

附件六:《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

 


一般納稅人相關鏈接:

關于下發修訂后的《深圳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新申報辦法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