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据 |
是否
涉密
及其
等級 |
實施机關
下放管理 |
實施机關 |
備注 |
| 1 |
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審批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令第17號)第7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确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机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准。”在掌握政策上,企業年納稅額在十万元以上的,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年納稅額在十万元以下的,由省級地方稅務局審批。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 |
省級地方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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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准予退稅的審批 |
部門規章《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項進”辦法的通知》及《補充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財稅字[1999]34號)規定了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9]68號)第6條規定:列名鋼鐵企業包括列名鋼鐵企業總公司及其經鋼鐵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批准認定的子公司。跨省子公司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認定。
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鋼材,視同出口予以退稅。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 |
總公司与跨省子公司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聯合确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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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
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
90號)第6條規定: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報經省級稅務机關批准后,可抵免當年度新增的所得稅。 |
否 |
省級稅務机關 |
地(市)級稅務机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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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對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核准 |
部門文件《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字[1999]290號)規定:中央企業及其与地方……聯營、股份制企業,經省級以上主管國稅局審核后,可按規定進行抵免;地方企業經省級主管地稅局審核后,可按規定進行抵免。國家稅務總局《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3號)規定:中央企業及其与地方組成的聯營、股份制企業,總投資額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總投資額在5000万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國稅局審核。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省級稅務机關 |
省及省以下稅務机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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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審批 |
部門規章《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99號)第4條規定:一、地方級企業的減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或确定。二、中央級企業的減免稅,屬于納稅人遇有風、火、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及國家确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年度減免所得稅額達到或超過100万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其余企業的減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或确定。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及其确定的下級稅務机關 |
省及省以下稅務机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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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征証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審批 |
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証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規定: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体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划轉行為,暫不征收証券交易印花稅。二、稅務机關審批程序:(一)由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或者受讓的企業(單位)通過上海、深圳証券交易所向証券交易所所在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提交稅收暫不征收的申請;(二)由証券交易所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審核提出稅務處理意見,并附審核材料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三)國家稅務總局審查批准后,行文通知上海、深圳証券交易所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送達証交所執行。 |
否 |
國家稅務總局 |
上海、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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