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名稱 |
法律依据 |
實施机關 |
| 1 |
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
法律。《稅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修訂)第22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机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
其他發票由省級稅務局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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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 |
國務院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18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向經營地稅務机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25條“……未經稅務机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第24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机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机關批准,并使用稅務机關統一監制的机外發票。”第27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部門規章。《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157號)第7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需要報縣級以上稅務机關批准,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另定。 |
主管稅務机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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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 |
國務院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16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証明、稅務登記証件或其他証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膜,經主管稅務机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准的种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机關領購發票。 |
主管稅務机關 |
| 4 |
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
部門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規定:為充分發揮金稅工程在稅收征管方面的作用,嚴格防偽稅控系統開票限額的審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發票的,須省級稅務机關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專用發票的,須地市級稅務机關審批。 |
使用百万元版發票的由省級稅務机關批准;
十万元版專用發票由地市級稅務机關批准;
其他由區縣稅務机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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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憑証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 |
行政法規。《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2002年9月7日國務院令第362號發布)第23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确無建帳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准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專業机构或者經稅務机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聘請上述机构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机關批准,可以按照稅務机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証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
縣以上稅務机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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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代售許可 |
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9月29日財稅[1988]255號)第32條: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机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需提供保証人。稅務机關調查核准后,應与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証。 |
當地稅務机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