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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深地稅發 【2004】635 2004-7-14

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分局應加強取消審批后的稅收管理工作,要求納稅人及時將經深圳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登記后的技術合同和《深圳市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服務性收入認定登記証明》及与合同相關的材料送主管稅務机關備查。各分局應將企業報送的有關資料存入檔案并錄入計算机。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也一并取消。

  二、市地稅局、市科技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技術轉讓 技術開發及相關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地稅發[2003]348號)中關于免稅審批程序的內容停止執行,其他內容繼續執行。

  三、各分局應做好該免稅項目的統計工作。統計內容包括免稅合同份數和免征營業稅合計數,每半年統計一次,分別在半年及年末終了15日內上報市局流轉稅處、涉外稅處。
取消該項目審批后,各分局在稅收管理工作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市局報告,以便及時研究解決。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8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哎

  根据《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精神,現就取消“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如何加強對該項工作的后續監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証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机關審核”予以取消。取消審核手續后,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仍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証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优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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