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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963號

2004-08-13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划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下發后,部分地區反映,對于已取消或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屬于82號文件下發之前(2004年7月1日)發生的如何進行處理不明确,需要進一步銜接。經研究,通知如下:哎

一、屬于下放管理的審批項目(減免稅、國產設備技術改造投資抵免),發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規定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審批,由省級稅務机關負責審批。哎

二、屬于取消的審批項目,發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規定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審批,委托省級稅務机關負責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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