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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在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實行附送查賬報告制度的通告

『字軌文號』深國稅告[2004]3號
『發文單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時間』20040217

      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人自核自繳、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的質量,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執業准則(試行)》(國稅發[1999]193號)、《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試行)》(國稅發[2001]117號)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在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對納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范圍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新辦繳納營業稅的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以及私營商貿企業納稅人實行附送查賬報告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上述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机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同時附送由稅務机關認可的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查賬報告。

二、出具查賬報告的中介机构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并配備了8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注冊証書》的注冊稅務師(2004年1月31日前与任職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經勞動局鑒証,已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明确,注冊稅務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的中介机构執業(所在單位屬于兩個牌子、一套人馬的除外)。

三、符合上述條件的中介机构的具体名單詳見附件,或可在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互聯网站www.szgs.gov.cn查閱。

四、本通告暫未列出的稅務師師事務所如具備上述條件的,請于2004年2月28日前持有關原始資料及其复印件到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所得稅管理處辦理認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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