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推動本市軟件產業的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條 鼓勵軟件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方面的資源,努力開拓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經過5到10年的努力,深圳能有若干國內軟件骨干企業,能夠創建若干知名品牌,能夠滿足國內市場部分需求。力爭到2010年使深圳軟件研究開發和生產能力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成為我國軟件的主要開發基地、生產基地和出口基地。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在2004年前,市政府從財政拿出5億元人民幣作為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軟件產業的發展。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建立國家級的軟件開發園區。軟件開發園區由政府出部分資金牽頭吸收社會資金參与、按市場規律建設和管理。"十五"期間,市政府每年從固定資產投資計划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軟件開發園區建設。
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安排科技發展資金年度計划時應优先支持軟件研究開發,每年總額不低于5000万元。
第六條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征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免三減半";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行"兩免八減半";國家規划布局內的軟件企業,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點軟件企業,實行"五免五減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給予補貼。
第八條 對國家規划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減免稅优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到深圳設立軟件研究与開發中心。鼓勵和支持深圳有條件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結合深圳的實際和行業要求,設立軟件研究与開發中心。所設立軟件研究与開發中心,比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修訂)的通知》(深府[1999]171號)享受有關优惠政策。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享有進出口經營權。
第十二條 鼓勵軟件企業通過G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証体系認証或CMM認証等國際資質認証。凡通過CMM-2級以上國際資質認証的,市外貿發展基金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軟件企業出口自主開發的軟件產品,可憑本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按有關規定報關出口。
第十四條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要為軟件的生產開發業務及時提供通關便利。軟件企業在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時,享受"紅色通道"專柜服務。
第十五條 對軟件技術或管理人員出國,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出國有效"的方法。軟件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業務需要經常往返港澳,可申請辦理多次往返港澳証件;因業務需要派員赴境外培訓,不受本市因公出國培訓計划的限制。
軟件企業人員出國(境),經有關部門審核,市外事部門批准,可持因公護照(証件)出國(境)。
第十六條 鼓勵深圳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軟件學院或軟件專業,舉辦軟件專業職業培訓;理工科院校的非計算机專業應設置軟件應用課程,培養复合型的人才。
第十七條 設立軟件企業孵化器。對于進入孵化器的新創軟件企業,政府在科技專項經費中安排資金補貼。
第十八條 從事軟件工作的軟件系統分析員和系統工程師,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或有重大發明創造的軟件開發人員,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落戶(不分隨遷或工作調動),免交城市增容費。
第十九條 鼓勵高校擴大軟件專業招收規模;支持和鼓勵軟件大中型企業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化工作站環境,吸引國內外軟件類青年博士來深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政府机构在同等條件下采購國產优質軟件產品。优質軟件產品應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市內單位使用財政資金采購信息產品(含軟件,下同),企業利用政府撥款或專項优惠貸款購置電子信息產品,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构成無形資產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稅務部門批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縮短,最短為2年。
第二十一條 遵照國家規定,對軟件企業實行認定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軟件企業的資格,不享受有關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將軟件企業認定的初選結果,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審核批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打擊走私和盜版軟件,嚴厲查處組織制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政策所述的軟件企業及軟件產品是指在深圳行政區域內設立的、經批准認定后的軟件企業及軟件產品。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由市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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