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并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1999-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合并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明确工作要求, 保証執業質量,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合并會計報表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合并會計報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并對合并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与合并會計報表有關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二章 編制審計計划時的特殊考慮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以下与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相關的事項,以合理制定審計計划:
(一) 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范圍;
(二) 集團內公司間的股權關系;
(三) 集團內公司間交易頻率、性質及規模;
(四) 母公司和子公司會計核算組織形式和會計政策;
(五) 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相關財務會計法規,子公司的行業性質及特殊的會計政策和稅 收政策;
(六)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合并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在編制審計計划時,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
(一) 審計范圍;
(二) 重點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
(三) 審計風險及重要性水平的評估;
(四) 對不同子公司的審計策略;
(五) 審計小組的組成、人員分工及其組織協調。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在确定合并會計報表審計范圍時,應當遵循獨立審計准則的有關要求,并著重考慮子公司在企業集團中的重要程度、子公司所處的環境以及是否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在确定合并會計報表重點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時, 應當考慮以下事項:
(一) 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政策;
(二) 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三) 合并范圍的變動情況;
(四)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內部控制;
(五) 集團內公司間交易頻率、性質及規模。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估合并會計報表審計風險及重要性水平時,應當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 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賬戶余額或各類交易的性質及錯報、漏報的可能性;
(二)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營業收入、淨利潤、資產總額和淨資產占企業集團的比重。
第三章 實施審計程序時的特殊考慮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審查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在審計合并范圍內母公司和子公司個別會計報表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和其他合并資料進行重點審計。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和其他合并資料進行測試和分析,并對合并會計報表的整体合理性進行复核。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合并范圍的披露情況進行審 計,以确定:
(一) 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全稱、注冊地、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母公司所持股權比 例、經營范圍等基本情況是否适當披露;
(二) 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全稱、母公司所持股權比例、注冊資本、經營情況、財務 狀況及未合并的原因是否适當披露;
(三) 合并范圍的變動及其影響是否适當披露。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會計報表決算日、會計期間的一致性進行審計。不一致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按有關規定披露有關子公司的名稱,其會計報表決算日、會計期間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原因,或對其會計報表進行必要的
調整。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与子公司所采用會計政策的一致性進行審計。如存在重大差异,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母公司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進行審計。如母公司未按權益法核算對子公司的投資,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提請母公司進行調整。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
,以确定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是否重复計算企業集團的資產和所有者權益。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确定在編制合并 會計報表時是否重复計算企業集團的淨利潤。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集團內公司間下列重大交易及其未實現損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确定其影響是否消除:
(一) 集團內公司間的債權、債務;
(二) 集團內公司間的存貨交易;
(三) 集團內公司間的固定資產交易;
(四) 集團內公司間的收入、支出;
(五) 集團內公司間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以前年度集團內公司間交易對本年度合并會計報表編制的影響。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合并會計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進行審計,以确定合并會計報表是否恰當反映少數股東權益及少數股東損益。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子公司利潤分配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确定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是否重复分配利潤。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幣會計報表的折算方法及結果進行審計,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合并价差、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的形成原因、攤銷情況及其披露進行審計,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會計年度中新增加的子公司及其會計報表合并方法進行審計,以确定新增加子公司的利潤表是否從股權取得之日后合并。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會計年度中因股權變動,被投資企業不再成為子公司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及其他合并資料的審計過程与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 編制審計報告時的特殊考慮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范圍段明确指出所審計會計報表為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以及合并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審計意見的類型及其對合并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合并會計報表審計范圍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集團內公司間重大交易,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集團內公司間的重大債權和債務,是否存在
未予适當披露的事項,并据以确定其對合并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如在合并會計報表審計中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相關要求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公告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告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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