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頒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頒布日期 2002-03-05
實施日期 2002-07-01
文 號 財會〔2002〕1016號
類 別 注冊會計師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明确工作要求,保証執業質量,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特定財務數据、某一會計報表或整套會計報表等財務信息執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程序,并就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本公告所稱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業務約定書中指明的其他報告使用人。
第三條 按照委托目的最終确定充分、适當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体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并出具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准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
第五條 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与特定主体進行溝通,确保特定主体已經明确理解擬執行的商定程序和擬簽訂的業務約定書的相關條款。
第六條 如果無法与所有特定主体直接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擬執行的商定程序与特定主体的書面要求相比較;
(二)与特定主体指派的代表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
(三)查閱特定主体的相關信函和文件;
(四)向特定主体提交預定的報告格式。
第七條 如果接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与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托目的;
(二)委托業務的性質,包括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審計或審閱,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三)擬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特定主体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五)擬執行商定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六)預定的報告格式;
(七)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報告應當僅限于特定主体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制定工作計划,以有效執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條 在執行商定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檢查;(二)監盤;(三)觀察;(四)查詢及函証;(五)計算;(六)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執行商定程序的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工作底稿。
第四章 報 告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商定程序后,以獲取的証据為依据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協商并由其最終确定;
(五)說明已按照本公告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了商定程序;
(六)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列出所執行的商定程序;
(八)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結果;
(九)說明所執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審計或審閱,注冊會計師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十)說明如果執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執行審計或審閱,注冊會計師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十一)說明報告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十二)在适用的情況下,說明報告僅与執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財務數据有關,不得擴展到會計報表整体;
(十三)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并標明地址;
(十四)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十五)報告日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具備專業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斷標准,可參照本公告對非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第十六條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26號——存貨監盤》等四個項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26號——存貨監盤》、《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27號——函証》、《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和《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會計報表審閱》,現予以發布,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