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基本准則
1995-12-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保証執業質量,明确執業責任,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獨立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條 本准則适用于注冊會計師對任何單位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的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的獨立審計。
注冊會計師可以參照本准則執行其他有關業務。
第二章 一 般 准 則
第四條 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
第五條 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与經驗,經過适當專業訓練,并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發表審計意見。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并不得利用其 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 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証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証會
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 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合理地保証會計報表使用人确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效果所做出
的承諾。
第三章 外 勤 准 則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編制審計計划,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研究和評价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注冊會計師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報告,如有 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時,一般應采用抽樣審計方法。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証、計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計划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据需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人員和聘請專家協助工作,但應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期后事項、或有損失及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予以關注,必要時,應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條 在電子數据處理環境下,注冊會計師利用計算机輔助審計技術執行審計程序時,不應改變審計目標与范圍。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審計重要性与審計風險。
第四章 報 告 准 則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証据為依据,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說明審計范圍、會計責任与審計責任、審計依据和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審計報告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
動情況,以及所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种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在表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時,應明确
說明理由,并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准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准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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