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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2號——審計業務約定書

1995-12-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簽訂,明确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与委托人共同簽訂的,据以确認審計業務的委托与受托關系,明确委托目的、審計范圍及雙方責任与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 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定約束力。

第三條 本准則所稱委托人,是指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業務委托,并与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可以參照本准則辦理。

第二章 一 般 原 則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審計業務時,應當考慮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与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六條 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委派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初步評价審計風險,并与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進行商議,達成一致意見。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基本情況: (一) 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构; (二) 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 (三) 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的情況; (四) 財務會計机构及工作組織; (五) 其他与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

第八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訂,并加蓋委托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印章。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補充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以适當的方式獲得對方的确認。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業務約定書歸入審計檔案。

第三章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簽約雙方的名稱; (二) 委托目的; (三) 審計范圍; (四) 會計責任与審計責任; (五) 簽約雙方的義務; (六) 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 (七) 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 (八) 審計收費; (九)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十) 違約責任; (十一) 簽約時間; (十二) 簽約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确會計責任与審計責任。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証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証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第十三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确簽約雙方的義務。 (一) 委托人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包括: 1. 及時提供注冊會計師所要求的全部資料; 2. 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 3. 按照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 (二)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包括: 1. 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2. 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第十四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确審計收費的計費依据、計費標准及付費方式与時間。

第十五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确正确使用審計報告是委托人的責任,由于使用審計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准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准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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