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3號——審計計划
1995-12-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編制審計計划,及時、有效地執行審計業務,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審計計划,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完成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在具体執行審計程序之前編制的工作計划。
注冊會計師執行其他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准則辦理。
第三條 審計計划包括總体審計計划和具体審計計划。 總体審計計划是對審計的預期范圍和實施方式所做的規則,是注冊會計師從接受審計委托到出具審計報告整個過程基本工作內容的綜合計划。
具体審計計划是依据總体審計計划制定的,對實施總体審計計划所需要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所做的詳細規划与說明。
第二章 一 般 原 則
第四條 審計計划應當貫穿于審計全過程。注冊會計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應當按照審計計划執行審計業務。
第五條 在編制審計計划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情況,据以确定可能影響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
(一) 年度會計報表; (二) 合同、協議、章程、營業執照; (三) 重要會議記錄; (四) 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五) 財務會計机构及工作組織;
(六) 厂房、設備及辦公場所; (七) 宏觀經濟形勢及其對所在行業的影響; (八) 其他与編制審計計划相關的重要情況。
第六條 在編制審計計划前,注冊會計師應當查閱上一年度審計檔案,關注以下事項,并考慮其對本期審計工作的影響:
(一) 上一年度的審計意見類型; (二) 上一年度的審計計划及審計總結; (三) 上一年度的重要審計調整事項; (四) 上一年度的或有損失;
(五) 上一年度的管理建議要點; (六) 上一年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如首次接受委托,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向前任注冊會計師查詢審計工作底稿。
第七條 在編制審計計划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 (一) 委托目的、審計范圍及審計責任; (二)
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及其業務复雜程度; (三) 被審計單位以前年度的審計情況; (四) 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年度內經營環境、內部管理的變化及其對審計的影響;
(五) 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 (六) 經濟形勢及行業政策的變化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 (七) 關聯者及其交易; (八) 國家新近頒發的有關法規對審計工作產生的影響;
(九) 被審計單位會計政策及其變更; (十) 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 (十一) 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歷和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程度。
第八條 在編制審計計划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進行适當評估。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同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就總体審計計划的要點和某些審計程序進行討論,并使審計程序与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工作協調,但獨立編制審計計划仍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十條 審計計划應當在具体實施前下達至審計小組的全体成員。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視審計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審計計划進行修改、補充。審計計划的修改、補充意見,應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同意,并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二條 審計計划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章 審計計划的內容与編制
第十三條 總体審計計划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一) 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 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審計策略;
(三) 重要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 (四) 審計工作進度及時間、費用預算; (五) 審計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 (六) 審計重要性的确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
(七) 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 (八) 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四條 具体審計計划應當包括各具体審計項目的以下基本內容: (一) 審計目標; (二) 審計程序; (三)
執行人及執行日期; (四) 審計工作底稿的索引號; (五) 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具体審計計划的制定,可以通過編制審計程序表完成。
第十六條 審計計划的繁簡程度取決于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和預定審計工作的复雜程度。
第四章 審計計划的審核
第十七條 審計計划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准。
第十八條 對總体審計計划,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 (一) 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及重點審計領域的确定是否恰當;
(二) 時間預算是否合理; (三) 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与分工是否恰當; (四) 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信賴程度是否恰當;
(五) 對審計重要性的确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是否恰當; (六) 對專家、內部審計人員及其他審計人員工作的利用是否恰當。
第十九條 對具体審計計划,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 (一) 審計程序能否達到審計目標; (二) 審計程序是否适合各審計項目的具体情況;
(三) 重點審計領域中各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是否恰當; (四) 重點審計程序的制定是否恰當。
第二十條 對審計計划的審核和批准意見應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准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准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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