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
1995-12-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可以參照本准則辦理。
第二章 一 般 原 則
第四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如實反映審計計划的制定及其實施情況,包括与形成和發表審計意見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以及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判斷。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格式規范、標識一致、記錄清晰、結論明确。
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繁簡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關: (一) 審計約定事項的性質、目的和要求; (二) 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及審計約定事項的复雜程度;
(三) 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 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記錄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五) 是否有必要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特別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 審計意見類型。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 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 審計項目名稱;
(三) 審計項目時點或期間; (四) 審計過程記錄; (五) 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六) 審計結論; (七) 索引號及頁次; (八)
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九) 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十) 其他應說明事項。
第八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由被審計單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為編制的資料,注冊會計師除應注明資料來源外,還應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第三章 編制与复核
第九條 常用審計工作底稿包括: (一) 与被審計單位設立有關的法律性資料,如企業設立批准証書、營業執照、合同、協議、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复制件;
(二) 与被審計單位組織机构及管理層人員結构有關的資料; (三) 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協議和會議記錄的摘錄或副本; (四) 對被審計單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評价記錄;
(五) 審計業務約定書; (六) 被審計單位的未審計會計報表及審計差异調整表; (七) 審計計划; (八) 實施具体審計程序的記錄和資料;
(九) 与被審計單位、其他審計人員、專家和其他人員的會談記錄、往來函件; (十) 被審計單位聲明書; (十一) 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底稿及副本;
(十二) 審計約定事項完成后的工作總結; (十三) 其他与完成審計約定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審計標識,但應說明其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有索引編號及順序編號。
第十二條 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保持清晰的勾稽關系。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复核人在复核審計工作底稿時,應做出必要的复核記錄,書面表示复核意見并簽名。
第十四條 在复核工作中,各复核人如發現已執行的審計程序和做出的審計記錄存在問題,應指示有關人員予以答复、處理,并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第四章 所有權与保管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于接受委托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一般分為綜合類工作底稿、業務類工作底稿和備查類工作底稿。 綜合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划和審計報告階段,為規划、控制和總結整個審計工作,并發表審計意見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
業務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實施階段執行具体審計程序所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 備查類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對審計工作僅具有備查作用的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形成審計檔案。
第十八條 審計檔案分為永久性檔案和當期檔案。 永久性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容相對穩定,具有長期使用价值,并對以后審計工作具有重要影響和直接作用的審計檔案。
當期檔案是指那些記錄內容經常變化,只供當期審計使用和下期審計參考的審計檔案。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審計檔案保管制度,以确保審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條 審計檔案的保管年限如下: (一) 當期檔案自審計報告簽發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 永久性檔案應長期保存;
(三) 不再繼續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永久性檔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當期檔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第二十一條 對于保管期限屆滿的審計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決定將其銷毀。銷毀時,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
第五章 保密与查閱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對審計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業秘密保密。但由于下列情況需要查閱審計工作底稿的,不屬于泄密:
(一) 法院、檢察院及其他部門依法查閱,并按規定辦理了必要手續; (二) 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執業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因審計工作需要,并經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況下,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
(一) 被審計單位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二) 審計合并會計報表; (三) 聯合審計; (四) 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
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要求查閱者提供适當的協助,并根据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及性質,決定是否允許要求查閱者閱覽其審計工作底稿,及复印或摘錄有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查閱者因誤用審計工作底稿而造成的后果,与擁有審計工作底稿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准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准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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