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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8號——錯誤与舞弊

1996-12-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發現、報告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与舞弊,明确相關責任,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誤或漏報。

第三條 本准則所稱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准則辦理。

第二章 一 般 原 則

第五條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証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應當貫徹實施其內部控制,防止發生、及時發現并糾正錯誤与舞弊。

第六條 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証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适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与舞弊。

第七條 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准則進行審計,并不能保証發現所有的錯誤或舞弊。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審計,并非專為發現錯誤或舞弊。如果委托人要求對可能存在的錯誤或舞弊進行專門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自身能力和審計風險,并另行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三章 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划時對錯誤与舞弊的關注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划時,應當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与舞弊。 錯誤主要包括: (一) 原始記錄和會計數据的計算、抄寫錯誤; (二) 對事實的疏忽和誤解; (三) 對會計政策的誤用。 舞弊主要包括: (一) 偽造、變造記錄或憑証; (二) 侵占資產; (三) 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 (四) 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項; (五) 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划時,應當考慮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与舞弊存在的可能性。 除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外,下列情況會增加錯誤与舞弊的可能性: (一) 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品行或能力存在問題; (二) 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遭受异常壓力; (三) 被審計單位存在异常交易; (四) 注冊會計師難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了解已發現的、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与舞弊,并根据其嚴重程度和處理結果,在編制和實施審計計划時予以特別關注。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計划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關注錯誤与舞弊可能存在的跡象。 第四章 發現錯誤或舞弊跡象時的處理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錯誤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跡象時,應當對其重要性進行評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審計程序。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修改或追加審計程序時,應當考慮有跡象存在的錯誤或舞弊的類型、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實施修改或追加的審計程序后,應當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以証實錯誤或舞弊是否存在。如果錯誤或舞弊确實存在,注冊會計師應當确定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并提請被審計單位進行适當處理。

第十六條 如果錯誤或舞弊未能被內部控制防止、發現或糾正,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新評价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必要時,應當修改或追加相關實質性測試程序。

第十七條 對于涉及錯誤或舞弊的人員,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其所作陳述的可靠性。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以适當方式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告知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錯誤及所有舞弊,并詳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 對于涉嫌重大錯誤或舞弊的人員,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高層管理人員報告。 當怀疑最高層管理人員涉及舞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采取适當的措施。必要時,應當征求律師意見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章 錯誤或舞弊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或适當披露已發現的重大錯誤与舞弊,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二十一條 如果無法确定已發現的錯誤与舞弊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二十二條 如果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就可能存在的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誤或舞弊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二十三條 如果審計范圍受到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條件限制,注冊會計師無法就可能存在的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誤或舞弊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准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准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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