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
1996-12-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運用重要性原則,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准則辦理。
第二章 一 般 原 則
第四條 對重要性的評估是注冊會計師的一种專業判斷。在确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及評价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和性質。
第六條 小金額錯報或漏報的累計,可能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注冊會計師對此應當予以關注。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會計報表層次和相關賬戶、交易層次的重要性。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与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重要性水平的确定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章 編制審計計划時對重要性的評估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划時,應當對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斷,以确定所需審計証据的數量。重要性水平越低,應當獲取的審計証据越多。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綜合考慮以下主要因素,并結合其審計經驗,對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斷: (一) 有關法規對財務會計的要求;
(二) 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及業務性質; (三) 內部控制与審計風險的評估結果; (四) 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 (五)
會計報表各項目的金額及其波動幅度。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選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斷基礎,采用固定比率、變動比率等确定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判斷基礎通常包括資產總額、淨資產、營業收入、淨利潤等。
第十三條 如果同一期間各會計報表的重要性水平不同,注冊會計師應當取其最低者作為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四條 在編制審計計划時,如果被審計單位尚未完成會計報表的編制,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期中會計報表推算為年度會計報表,或者根据被審計單位經營環境和經營情況變動對上年度會計報表作必要修正,以确定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制定賬戶或交易的審計程序前,可將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賬戶或各類交易,也可單獨确定各賬戶或各類交易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在确定各賬戶或各類交易的重要性水平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 各賬戶或各類交易的性質及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
(二) 各賬戶或各類交易重要性水平与會計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的關系。
第十七條 在确定擬實施的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增加,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以下方法控制審計風險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 擴大符合性測試范圍或追加符合性測試程序,以降低對控制風險的初步判斷水平; (二) 修改計划實施的實質性測試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將檢查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八條 在審計過程中如修改審計計划,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部分或全部賬戶及交易的審計風險与重要性水平。
第四章 評价審計結果時對重要性的考慮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評价審計結果時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編制審計計划時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斷數不同,如前者大大低于后者,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評估所執行審計程序是否充分。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在評价審計結果時,應當匯總已發現但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以考慮其金額与性質是否對會計報表的反映產生重大影響。
注冊會計師在匯總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時,應當包括已發現的和推斷的錯報和漏報,并考慮期后事項和或有事項是否已進行适當處理。
第二十一條 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匯總數超過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擴大實質性測試范圍或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報表,以降低審計風險。
第二十二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會計報表或擴大實質性測試范圍后,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匯總數仍超過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如果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的匯總數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該匯總數連同尚未發現的錯報或漏報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序,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進一步調整已發現的錯報或漏報,以降低審計風險。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准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准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