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16號——關聯方及其交易
1999-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對關聯方及其交易的審計,明确工作要求,保証執業質量,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關聯方、關聯方交易等与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概念一致 。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准則辦理。
第二章 一 般 原 則
第四條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識別和披露關聯方及其交易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以确定被審計單位是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識別和披露關聯方及其交易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五條 由于關聯方及其交易的复雜性及內部控制,審計測試的固有限制,注冊會計師依据獨立審計准則進行審計,并不能保証發現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錯報、漏報。
第六條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職責分工、被審計單位各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系等事項,并考慮是否存在錯報、漏報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情況。
第三章 識別關聯方及其交易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關聯方清單進行复核,并實施以下審計程序,以發現是否存在其他的關聯方:
(一) 查閱以前年度的審計工作底稿; (二) 了解、評价被審計單位識別和處理關聯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三) 查閱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名單;
(四) 了解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和与其相關的其他單位的關系; (五) 了解与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和与其相關的其他單位的
關系; (六) 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 (七) 詢問其他注冊會計師及前任注冊會計師; (八) 審核所審計會計期間的重大投資業務及資產重組方案;
(九) 審核所得稅申報資料及報送政府机构、交易所等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發現下列交易時,應當注意識別交易對象是否為關聯方: (一) 与無正常業務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發生的重大交易;
(二) 价格、利率、租金及付款等條件异常的交易; (三) 与特定顧客或供應商發生的大額交易; (四) 實質与形式不符的交易; (五)
易貨交易; (六) 明顯缺乏商業理由的交易; (七) 資產負債表日前后發生的重大交易; (八) 處理方式异常的交易。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其他注冊會計師提供已知關聯方清單,以使其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注意識別被審計單位与這些關聯方的交易。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以下專門審計程序,以識別有關交易是否為關聯方交易: (一) 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記錄;
(二) 詢問管理當局有關重大交易的授權情況; (三) 審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聲明書; (四) 了解被審計單位与其主要顧客、供應商和債權人、債務人的交易性質与范圍;
(五) 了解是否存在已經發生但未進行會計處理的交易; (六) 查閱會計記錄中數額較大的、异常的及不經常發生的交易或余額,尤其是資產負債表
日前后确認的交易; (七) 審閱有關存款、借款的詢証函,檢查是否存在擔保關系。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出現下列情況時,可能導致關聯方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充分關注: (一) 缺乏持續經營所必需的資金;
(二) 為達到支撐股价、融資等目的而試圖保持良好盈利記錄; (三) 過于樂觀的盈利預測; (四) 過于依賴單一或較少的產品、客戶或交易事項;
(五) 出現產業危机; (六) 生產能力過剩; (七) 發生重大訴訟,尤其是股東与管理當局之間發生訴訟; (八) 所在行業技術淘汰風險較高。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出現下列情況時,表明可能存在未予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充分關注: (一)
發生無償的關聯方交易; (二) 發生不易察覺的關聯方交易; (三) 与難以識別的關聯方發生交易。
第十三條 如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故意隱瞞關聯方或關聯方交易,表明可能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關聯方或關聯方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充分關注。
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可能基于以下原因而隱瞞關聯方交易: (一) 關聯方對交易事項的披露敏感; (二) 交易不是出于商業考慮,而是為粉飾會計報表等目的。
第四章 審查關聯方交易
第十四條 在識別了關聯方及其交易后,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以确定關聯方交易是否已做适當的記錄和披露。
注冊會計師通常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包括: (一) 詢問管理當局,以了解關聯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 (二) 檢查有關發票、協議、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文件;
(三) 确定有關交易是否已獲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相關机构及管理人員批准; (四) 檢查會計報表中關聯方交易的披露; (五) 核對關聯方之間同一時點的賬戶余額,必要時与審計關聯方的注冊會計師溝通,核實
關聯方某些特殊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關聯方交易; (六) 檢查有關抵押、質押物的价值及可轉讓性。
第十五條 在檢查某一重大關聯方交易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追加以下審計程序: (一) 詢証關聯方交易的條件及金額;
(二) 檢查關聯方擁有的相關証据; (三) 向相關中介机构詢証或与其討論關聯方交易的相關重要信息; (四) 就重大應收款項及擔保獲取關聯方償債能力的信息。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事項向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獲取書面聲明 : (一) 所提供的識別關聯方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二) 會計報表對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五章 編制審計報告時的考慮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獲取的審計証据,形成對關聯方及其交易的審計結論,并确定其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如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未能就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關聯方及其交易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應當考慮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十九條 如果對會計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關聯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不符合相關會計准則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准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准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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