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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17號——持續經營

1999-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考慮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明确工作要求,保証執業質量,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會計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 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本准則所稱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

第三條 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价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价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并考慮是否 需要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四條 在編制審計計划、實施審計程序及評价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 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二章 編制審計計划時的考慮

第五條 在編制審計計划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便与管理當局討論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在財務、經營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在財務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通常包括: (一) 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二) 無法償還即將到期且難以展期的借款; (三) 無法繼續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四) 存在大額的逾期未繳稅金; (五) 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 (六) 過度依賴短期借款籌資; (七) 無法獲得供應商的正常商業信用; (八) 難以獲得開發必要新產品或進行必要投資所需資金; (九) 資不抵債; (十) 營運資金出現負數; (十一)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負數; (十二) 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 (十三) 重要子公司無法持續經營且未進行處理; (十四) 存在大量長期未作處理的不良資產; (十五) 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在經營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通常包括: (一) 關鍵管理人員离職且無人替代; (二) 主導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 失去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 (四) 人力資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通常包括: (一) 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 (二) 异常原因導致停工、停產; (三) 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變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 經營期限即將到期且無意繼續經營; (五) 投資者未履行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六)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嚴重損失。

第三章 實施審計程序時的考慮

第十條 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書面評价。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管理當局作出評价的過程、依据的假設和擬采取的改善措施,以考慮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价是否适當。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審閱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并考慮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管理當局采取的改善措施通常包括處置資產、售后回租資產、取得擔保借款、實施資產置換 与債務重組、獲得新的投資、削減或延緩開支、獲得重要原材料的替代品以及開拓新的市場等。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以下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 ,以判斷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可行: (一) 与管理當局分析、討論最近的中期會計報表; (二) 与管理當局分析、討論現金流量預測、盈利預測及其他預測; (三) 審閱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期后事項、承諾及或有事項; (四) 審閱債券、借款協議等的履行情況; (五) 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或類似机构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有關財務困境的記錄; (六) 向被審計單位的律師詢問有關訴訟、索賠的情況,以及管理當局對有關訴訟、索賠結 果及其財務影響的評价是否合理; (七) 确認有關財務支持協議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對提供財務支持的關聯方或第 三方的財務能力作出評价。

第十四條 如果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价期間少于自資產負債表日起的十二個月,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將評价期間延伸至十二個月。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當局詢問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超出評价期間的、可能導致 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考慮這些事項或情況對管理當局所作評价的影響。

第四章 出具審計報告時的考慮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已發現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 的事項或情況,考慮其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并据以确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十七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据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 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适當披露: (一) 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 的改善措施; (二) 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 、清償債務。 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适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并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實,但不應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如果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适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 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實,同時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 适當披露。

第十八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据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 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据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 位已按其他基礎重新編制了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 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 注冊會計師無法确定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据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果決定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适當披 露: (一) 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 的改善措施; (二) 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 、清償債務。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充分說明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准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准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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