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22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
1999-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考慮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審計效率,保証執業質量,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的專門机构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會計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資產的安全、完整,經營績效以及經營合規性等進行的檢查,監督和評价。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准則辦理。 本准則不适用于內部審計人員協助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情況。
第二章 一 般 原 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通常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确定或修改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時間,調整審計范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制定、實施審計程序時,考慮与會計報表審計相關的內部審計工作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并對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五條 由于內部審計与注冊會計師審計在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和獨立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与會計報表審計有關的所有重大事項獨立作出專業判斷,不應完全依賴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通常應當將注意到的可能影響內部審計的重大事項及時告知內部審計人員,并提請內部審計人員將其發現的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所有重大事項,及時告知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如認為必要,應當就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事項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溝通。
第三章 了解与初步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內部審計工作,以利于制定合理的審計計划,确定有效的審計方法。
第八條 在編制審計計划時,如內部審計工作与會計報表審計的特定方面相關,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進行初步評估,以确定是否可能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內容了解与初步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一) 內部審計的職責范圍; (二) 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三) 內部審計人員的經驗和能力; (四) 內部審計人員應有的職業謹慎; (五) 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
第十條 在了解与初步評估后,注冊會計師如擬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就有關事項及時与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溝通。
第四章 評价与測試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擬利用的特定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評价和測試, 以确定其是否有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
第十二條 在評价特定內部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 內部審計工作范圍的适當性; (二) 相關內部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适當性;
(三) 對內部審計的初步評估是否适當。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評价特定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 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由具有專業胜任能力的人員擔任,助理人員的工作是否得到适當的
指導、監督和复核; (二) 內部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証据是否充分、适當; (三) 內部審計人員是否依据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形成審計結論,編制內部審計報告;
(四) 內部審計工作結果是否得到有效利用,所發現的例外或异常事項是否已适當解決。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測試特定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 內部審計人員已檢查的項目和其他類似項目;
(二) 內部審計程序的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确定對特定內部審計工作實施測試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
相關領域的風險和重要性水平; (二) 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初步評估; (三) 對特定內部審計工作的評价。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對特定內部審計工作評价和測試的過程及結論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在對特定內部審計工作評价和測試后,如認為特定內部審計工作不能達到其預期目的,應當擴大審計范圍,追加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准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准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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