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25號——會計估計
2001-1-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對會計估計的審計,明确工作要求,保証執業質量,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會計估計,与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概念一致。
第三條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要求,合理作出會計估計并予以适當披露,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第四條 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証据,評价被審計單位作出的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披露是否适當,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五條 會計估計通常是被審計單位在不确定情況下作出的,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較大,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實施審計。
第二章 審 計 程 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作出會計估計的程序、方法和相關內部控制,以确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七條 在審計會計估計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審計程序 : (一) 复核和測試被審計單位作出會計估計的過程;
(二) 利用獨立估計与被審計單位作出的會計估計進行比較; (三) 复核能夠証實會計估計的期后事項。
第八條 在复核和測試被審計單位作出會計估計的過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以下步驟: (一) 評价會計估計依据的數据、假設和使用的公式;
(二) 測試會計估計的計算過程; (三) 如有可能,將以前期間作出的會計估計与其實際結果進行比較; (四) 考慮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估計的批准程序。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价會計估計依据的數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相 關性。 當會計估計依据的數据是會計數据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判斷其是否与會計系統的相關數据一
致。必要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取審計証据。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价被審計單位對收集的數据是否進行了适當的分析并作為确定會計估計的基礎。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价會計估計依据的主要假設是否有适當的根据 。
第十二條 在評价特定會計估計依据的假設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 根据以前期間的實際結果,判斷這些假設是否合理;
(二) 判斷這些假設是否与其他會計估計依据的相關假設一致; (三) 判斷這些假設是否与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計划一致。 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主觀的、容易引起重大錯報的或對情況變化敏感的假設。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了解的被審計單位以前期間的經營成果、所處行業慣例及相關計划,評价被審計單位使用的會計估計公式是否仍然适當。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測試被審計單位作出會計估計的計算過程。測試的時間和范圍取決于以下因素: (一)
會計估計計算的复雜程度; (二) 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作出會計估計的程序和方法的評价結果; (三) 會計估計在會計報表中的重要性。
第十五條 在可能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被審計單位在以前期間作出的會計估計与其實際結果進行比較,藉以:
(一) 獲取有關被審計單位會計估計程序總体可靠性的証据; (二) 考慮是否需要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估計公式; (三) 評价被審計單位對兩者的差异是否已經量化并作适當的調整或披露。
第十六條 重要的會計估計一般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复核和批准。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种复核和批准是否由适當層次管理人員執行,且有相應的書面証明。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自行作出獨立估計或從其他渠道獲取獨立估計, 并与被審計單位作出的會計估計進行比較。當利用從其他渠道獲取的獨立估計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价獨立估計依据的數据、假設和使用的公式,并測試其計算過程。
第十八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后至審計報告日之前發生的交易和事項可能為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估計提供審計証据。注冊會計師可以复核此類交易和事項,以減少甚至取代第七條第(一)、(二)項的審計程序。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影響會計估計依据的數据或假設的重大期后交易或事項。
第二十條 當被審計單位作出會計估計的過程涉及專門知識和技術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
第三章 對會計估計合理性的評价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了解的被審計單位情況,以及會計估計是否与在審計中獲取的其他審計証据相一致,對被審計單位作出的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作出最終評价。
第二十二條 如果依据審計証据得出的估計結果与被審計單位作出的會計估計存在差异,注冊會計師應當判斷該項差异是否合理。
如果該項差异不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予以調整。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該項差异視為一項錯報連同其他錯報一并考慮,以評价是否對會計報表的公允性產生重大影響。如果單項差异合理但偏向一個方向,以致各項差异的累積數可能對
會計報表的公允性產生重大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從整体上評价會計估計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條 如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或缺乏客觀數据,以致無法評价會計估計的合理性,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如涉及會計估計的審計,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准則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准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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