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 審計 代理記帳 工商代理 稅務代理 資產評估 企業清算 匯算清繳 外企服務
熱點關注 机构查詢 財經法規 稅收法規 工商專欄 稅務專欄 財稅書店 考試資訊 下載專區
首頁> 審計>審計相關法規准則
 

獨立審計具体准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2003-4-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報表審計中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明确工作要求 ,保証執業質量,根据《獨立審計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所稱前任注冊會計師,是指對最近期間會計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已經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業務約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本准則所稱后任注冊會計師,是指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 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已審計會計報表進行重新審計 ,正在考慮接受 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之前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前任注冊會計師。

第四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主動与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溝通可以采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五條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溝通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冊會計師仍應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溝通

第六條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与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允許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其詢問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被審計單位不同意前任注冊會計師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 向被審計單位詢問原因,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体,通常包括: (一) 是否發現管理當局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 (二) 前任注冊會計師与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 (三) 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當 局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四) 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第九條 在征得被審計單位書面同意后,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据所了解的事實,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作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后任注冊會計師作出充分答复 ,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說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

第三章 接受委托后的溝通

第十條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第

十一條 在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后,前任注冊會計師可根据情況确定是否允許后任注冊會計師查閱相關工作底稿以及查閱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在允許查閱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獲取确認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圍和責任等与后任注冊會計師達成一致。

第十三條 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 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但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實施的審計程序及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 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 計報告或工作。

第四章 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 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

第十四條 如果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后任注冊會計師應 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必要時,后任注冊會計師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 方會談,以便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前任注冊會計師拒絕參加三方會談 ,或后任注冊會計師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准則辦理。 第十七條 本准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自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网站   http://www.cicpa.org.cn/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
熱點推荐
相關鏈接
新個人所得稅法
新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
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