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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資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新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印發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同時廢止。現將新辦法的基本內容介紹如下:

一、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期限

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机關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因稅務机關的原因導致財產損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机關批准后,應調整該財產損失發生年度的納稅申報表,重新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的應納所得稅額如小于調整前的應納所得稅額,應將財產損失發生年度多繳的稅款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抵繳欠稅或下期應繳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二、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審批

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和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

(一)自行申報扣除

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二)經審批扣除

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机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坏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确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划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机關審批。企業可向所在地縣(區)級主管稅務机關申請,也可直接向省級稅務机關規定的負責審批的稅務机關申請。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証的,應在証据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后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据中介机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鑒定材料。

三、 財產損失認定的証据

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証明資產損失确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証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証据、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机构的經濟鑒証証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証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証据,是指司法机關、公安机關、行政机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關的立案結案証明、回复;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証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証据。

中介机构的經濟鑒証証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机构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証和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証証明或鑒定意見書。

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項的內部証据作為資產損失的認定証据。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証据,是指本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等內部証明或承擔責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証;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証);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稅收法律責任的申明。

四、特殊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規定

(一) 除國家規定可以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保險机构(包括經批准成立的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公司)外,企業之間原則上不得直接從事信貸業務。企業之間除因銷售商品等發生的商業信用外,其他的資金拆借發生的損失除經國務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 企業對外提供与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坏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与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三) 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淨值大于變賣价值的差額部分,依据拍賣或變賣証明,認定為財產損失。

除上述內容外,該辦法還分別就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短缺,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坏賬損失),非貨幣性資產損失(包括盤虧、報廢、毀損、被盜的存貨損失,盤虧、報廢、毀損、被盜的固定資產損失,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及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損失),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包括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發生的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資產評估損失,其他特殊財產損失确認的條件及認定損失需要提供的証明做出了詳細規定。

來源:深圳國稅网站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鏈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5]200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2004年度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 深國稅告[2005]1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在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實行附送查賬報告制度的通告 深國稅告[20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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