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內資企業的應收賬款在滿足什么條件時,可以确認坏帳損失并在所得稅前扣除?關于坏賬准備的計提,稅法是怎樣規定的?
答:一、坏賬損失的确認條件
根据《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坏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确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确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确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确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同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八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往來賬款不得确認為坏賬。此后,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0]945號文件中規定,考慮到實際經濟活動中,關聯企業之間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為了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總局意見: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机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坏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二、坏賬准備的計提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坏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据實扣除。經報稅務机關批准,也可提取坏賬准備金。提取坏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坏賬損失,應衝減坏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坏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坏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坏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另外,根据《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的規定,對企業提取坏賬准備的審批已經取消。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坏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 。
最后,對于坏賬准備計提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确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坏賬准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企業會計制度》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据,下同)計提坏帳准備。也就是說,企業應于期末對除應收票据以外的應收款項計提坏賬准備。此外,《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确鑿証据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坏賬備。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据,如有确鑿証据証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相應的坏賬准備。
來源:深圳國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