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內資企業2005年1月25日進行2004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發現其2004年度存在漏提固定資產折舊以及部分差旅費尚未計入費用情況,請問該企業可否稅前補扣上述項目?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几個具体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第五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几個具体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的“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机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0]28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要憑合法的票証憑据确認;凡不能提供合法憑征的,一律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綜合上述規定,該內資企業2004年度漏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可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進行補扣(若在年度申報之后申請,則不能進行補扣);部分2004年度尚未計入費用的差旅費,凡能取得合法的票証憑据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進行補扣(若在年度申報之后申請,則不能進行補扣)。
來源:深圳國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