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行所得稅稅法對內資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113號)對內資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做了明确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的企業或固定資產
(一)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机”的机械企業、飛机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藥生產企業的机器設備;
(二)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的机器設備;
(三)証券公司電子類設備;
(四)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
(五)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构成無形資產的軟件。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
(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法不允許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法,對符合上述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應采用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二)下列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最短為2年。
1.証券公司電子類設備;
2.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构成無形資產的軟件。
(三)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最短折舊年限為3年。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審核管理
企業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固定資產可在申報納稅時自主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辦法,同時報主管稅務机關備案。
來源:深圳國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