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內資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答:一、基本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确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价值确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确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机關審核确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規定,取消對企業取得的大額非貨幣性捐贈收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的審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上述審批項目后,主管稅務机關應著重從以下方面加強管理:1.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收入,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二、會計處理及納稅調整
根据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以及納稅調整。
(一)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
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确定的入賬价值,應通過“待轉資產价值”科目核算。企業應在“待轉資產价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价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价值”兩個明細科目。
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价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价值”科目;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規定确定入賬价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确定的入賬价值,貸記“待轉資產价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价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二)納稅調整及相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1.氨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
企業應在當期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因接受捐贈資產產生的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确定的入賬价值或是經主管稅務机關審核确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价值部分,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和确認當期所得稅費用有關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如果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确定的入賬价值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應按已記入“待轉資產价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价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价值(或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确定的入賬价值与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确定的入賬价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包括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尚在稅法規定允許抵扣期間內的虧損,下同)的余額与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科目。
執行本問題解答后,取消“資本公積”科目的“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并將“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
(2)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大,經批准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各期計算交納所得稅時,企業應按經主管稅務机關審核确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价值部分,借記“待轉資產价值”科目,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价值与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价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的余額与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金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科目。
來源:深圳國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