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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資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如何攤銷?

問:內資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如何攤銷?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触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綜上所述,對于開辦費,納稅人在會計處理時可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攤銷,但在當年的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以后年度的申報時,應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來源:深圳國稅网站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鏈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5]200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2004年度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 深國稅告[2005]1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在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實行附送查賬報告制度的通告 深國稅告[2004]3號

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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