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內資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標准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据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确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与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机构制作的;(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三)通過一定的媒体傳播。第四十二條
規定,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体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 范圍內,可据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准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准作以下調整: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据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二、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网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机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据實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据實扣除或适當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据實扣除。五、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另外,在《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04]16號)中,已取消上述對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准的審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該審批事項后,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標准,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特殊行業确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据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來源:深圳國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