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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問: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13號)公布了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具体規定如下:

  一、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向其主管稅務机關申報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抵免所得稅額、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并應依其全年實際應納稅額減除已預繳的所得稅額,自核自繳應補繳的稅額;主管稅務机關應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對企業的年度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進行一般性審核,并辦結企業年度所得稅多退少補事項。

  二、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的企業,應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机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并將應補稅款繳納入庫;主管稅務机關應在企業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及辦結稅款多退少補事項。

  三、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或備齊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的,應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填寫《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向主管稅務机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机關批准后,可以适當延長申報期限,或先按規定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其它有關報表、資料适當延期報送。主管稅務机關批准延期申報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采取匯總或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的總机构或營業机构,應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机构主管稅務机關索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証明》,并應在6月30日前將該証明及其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送達其分支机构或營業机构所在地主管稅務机關。

  五、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六、經主管稅務机關批准采用非公歷年度作為納稅年度的企業,應在其納稅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七、本辦法自2002年度起執行。

來源:深圳國稅网站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鏈接: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5]200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2004年度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告 深國稅告[2005]1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在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實行附送查賬報告制度的通告 深國稅告[2004]3號

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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