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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會計師事務所体制改革實施辦法

【 文獻號 】1-18937
【時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深圳市會計師事務所体制改革實施辦法
【法規分類】經濟体制改革
【頒布部門】深圳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0420
【實施日期】19970420
【正文】深圳市會計師事務所体制改革實施辦法

為改革我市會計師事務所現行体制,建立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适應,与國際慣例相銜接的注冊會計師行
業新体制,根据《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

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制的基本目標
根据《條例》的規定,將現有全民所有制會計師事務所改為由注冊會計師發起設立的合伙或具有法人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使注冊會計師真正獨立、客觀、公正執業。

二、改制的基本原則
(一)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進行改制,改制后事務所与原挂靠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原
挂靠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持有或變相持有事務所的股份。
(二)兼顧國家、集体和個人利益,既要考慮注冊會計師行業倚重智力勞動的特點,又要防止國有資產流
失。
(三)正确處理改制、穩定和發展的關系,通過改制促進會計師事務所聯合,上規模、上水平。

三、改制的組織形式
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的組織形式為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和具有法人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的兩种形式,由
會計師事務所自行選擇。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由發起人共同出資設立、共同經營,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具有法人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由發起人共同出資設立,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和具有法人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依照《條例》第三章的具体規定執行。

四、改制的工作程序
(一)申請改制。由會計師事務所向深圳市社會審計体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改制辦)提出
改制申請,并抄報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協)。申請改制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事務所人、財、物等基本情況(含財務報表);
3、挂靠單位同意改制的書面意見。
(二)制定改制方案。改制申請經市改制辦批准后,事務所應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改制前事務所清產核資及資產處理辦法;
2、改制前事務所從業人員、業務檔案、法律責任等處理辦法;
3、改制后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4、改制后事務所發起人的組成及其出資情況;
5、改制后事務所組織結构。
(三)改制的審批和驗收。事務所改制方案經市改制辦審批后實施。改制完成后由市改制辦負責驗收。
改制報批應提交下列材料:
1、事務所改制方案;
2、事務所清產核資報告(附財務報表);
3、事務所資產處理協議;
4、改制后事務所合伙協議或章程;
5、改制后事務所發起人及其他主要人員的簡歷和執業資格、執業年限等有關証明材料;
6、改制后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
7、審批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事務所重新注冊。改制經驗收后,原事務所即与挂靠單位脫鉤。改制后事務所應向市注協申請重新
注冊,并領取市財政局頒發的《執業許可証》后方可執業,原事務所同時注銷。申請重新注冊應提交下列材料 :
1、市改制辦批准事務所改制方案及驗收的文件;
2、辦公場地証明;
3、發起人出資証明。

五、改制的組織實施
(一)改制的組織領導。改制工作在市社會審計体制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有計划、有步驟地進行,市改
制辦、市注協要根据本辦法組織好改制工作,市財政局、審計局、体改辦、人事局、勞動局、住宅局、地稅局 、國資辦等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二)改制的時間。凡在深圳市設立的全民所有制會計師事務所(包括中央各部委及其他省、市、地區在
深圳市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按照深圳市社會審計体制改革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根据《條例》和本辦 法的要求,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執業資格。
(三)改制中挂靠單位的作用。改制過程中,挂靠單位要積极支持事務所的改制工作,落實清產核資和資
產處理,對事務所的人、財、物進行妥善處置。同時,要注意保持事務所的穩定,不影響其業務開展。

六、改制的有關具体規定
(一)關于資產處理辦法。根据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及國家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辦法
,事務所的資產處理應先清產核資,然后再分類進行處理。
1、清產核資。以事務所改制申請批准日的上月末為清產核資基准日,由挂靠單位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市注協等部門派人組成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對事務所進行清產核資,以确定原事務所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 權益。清產核資基准日至完成改制成立新事務所期間發生的收入和費用另行結算,損益均由原挂靠單位負責。
2、資產分類處理。淨資產,包括挂靠單位投入的實收資本和事業發展基金等全部屬挂靠單位所有。事務所在設立時實收資本由個人或其他單位墊支的,由挂靠單位按當時的銀行利率歸還本息。為穩定注冊會計師隊 伍,支持注冊會計師事務的發展,挂靠單位可根据需要將其所屬資產优惠租借給事務所使用。對規模較小、淨 資產額不大的事務所,挂靠單位也可一次性收回其所屬資產。
列入長期負債中的“風險基金”,留給改制后的事務所或由挂靠單位收回,具体由事務所和挂靠單位商定
;“職工住房基金”,按市政府房改政策的規定使用;“后續教育基金”,用于改制后事務所員工的職業培訓 ,并由市注協負責監督使用。
列入短期負債中的“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按深圳市有關規定使用,包括用于為員工購買各
項社會保險。
事務所應根据上述資產處理辦法,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具体的資產處理方案,經挂靠單位同意,市改制辦
批准后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原事務所的資產進行處理。改制期間挂靠單位應加強對事務所財產的管理,保証國有資產的安全,防止流失。
(二)關于事務所的合并和規模發展。為促進事務所上規模、上水平,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在改制過程中實行以下几項措施:
1、提倡和鼓勵多家事務所合并和重組,特別是對挂靠同一單位的多家事務所應予合并或重組。不允許將
一家事務所分立為兩家以上的事務所。
2、通過改制,組建几家力量強、信譽好、有實力、執業水平較高的法人控股集團式會計師事務所。
3、對實行聯合并達到從業人員八十人以上、資產總額五百万元以上的事務所,在深圳入戶指標、用工指
標和因工作需要出國、赴港澳等方面,有關部門應予以照顧。
4、在改制過程中,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和積极配合,做好事務所的合并和重組工作,促進事務所逐步
向規模化、集團化發展。
(三)關于事務所的人事管理。改制后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員工的人事檔案、党、團、工會等關系,由市人
才服務中心統一管理;事務所員工的入戶指標、用工指標、職稱評定等,由市人才服務中心向有關部門申報辦理。改制后具有法人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員工的人事檔案、党、團、工會等關系,由事務所自己管理,市人才服務中心予以指導;事務所員工的入戶指標、用工指標、職稱評定等,由事務所直接向有關部門申報辦理。 改制后合伙和具有法人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員工因工作需要出國、赴港澳的,分別由市人才服務中心和事務所自己審核后報市外辦辦理。
(四)關于事務所的名稱。改制后的事務所,可以保持原有名稱,也可以發起人的姓氏連綴命名或取用其
他名稱,但禁止使用國名、地名或部門稱謂作為事務所的名稱,如“中國”、“深圳市”、“××部門”等。
(五)關于事務所的法律責任。改制前事務所的法律責任,屬于注冊會計師的,由注冊會計師個人承擔;
屬于原事務所的,如風險基金由挂靠單位收回則由挂靠單位承擔,風險基金留事務所則由改制后的事務所承擔 ,但挂靠單位或改制后的事務所只以改制前事務所注冊資本及風險基金額為限承擔責任賠償。
(六)關于事務所的發起人和召集人。事務所改制的發起人由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按自愿原則,在
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組成。改制召集人由原事務所主要負責人擔任,如其不符合發起人條件,可由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擔任。
(七)党政机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体在職人員一律不准在事務所兼職、挂職,原由党政机關、企事業
單位和社會團体派到事務所工作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本人志愿,決定去留。所有事務所必須与挂靠單位徹底脫鉤,對拒不辦理脫鉤手續的,一經發現要追究責任。
(八)改制過程中必須保持隊伍的穩定,事務所不得無故解聘員工,挂靠單位不能無故辭退和更換事務所
負責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換的,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發起人條件。
(九)改制時間暫不審批設立新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改制前具有上市公司審計業務資格或資產評估資格的事務所,改制后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繼續保留
上述資格。
(十一)禁止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改制收購或變相收購在深圳市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在改制過程中,事務所要按照《條例》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証從業人員依法執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