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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制的發展趨勢

  ——從人力資本的不可分离性和專業知識的通用性談起

  「摘要」本文從人力資本的不可分离性,以及注冊會計師專業知識的通用性兩個內在原因出發,分析了會計師事務所采取合伙制的必然趨勢。首先綜述了有關知識的制度經濟學觀點;然后把知識區分為“一般知識”与“專業知識”,又根据專業知識的不同應用范圍把專業知識區分為通用專業知識和專用專業知識,基于此,建立了事務所應采用合伙制的分析框架模型。

  關鍵詞: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制;人力資本的不可分离性;專業知識的通用性

  目前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應采取合伙制而不應采取有限公司制的討論,國內學者集中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外部關系上,認為為了保証會計師事務的審計質量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較大的法律責任,從而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采取合伙制而不是有限公司制。毫無疑問,這是原因之一,國外審計理論界也不乏這樣的看法。這种理論觀點實質是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承擔著某种形式的公共責任,而這种公共責任的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將給社會帶來巨大危害。而消除或者降低這种社會危害的方法之一就是加強會計師事務所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通過使他們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促使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審計業務的時候保持職業謹慎,從而保証審計質量。而驅動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就需要它采取合伙制這一組織形式。這种理論觀點看到了外部因素,即會計師事務所的外部關系,從它与會計信息使用者、与社會第三方關系的角度探討了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組織形式。

  但是,這种觀點并沒有從會計師事務所本身及其內部關系出發來探討會計師事務所采取合伙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那么,是否可以從其它角度來解釋這個問題呢?如是否可以從所有權結构特征等會計師事務所自身的內部原因出發來探索這個問題呢?回答是肯定的。過去二三十年興起的制度經濟學提供了很好的理論工具,為我們研究這個問題開辟了一條嶄新的道路。

  制度經濟學到目前為止還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這個松散的經濟學体系包含著許多不能為傳統微觀經濟學所接納的諸如產業組織、勞動經濟學、經濟史和比較經濟体制等領域的內容,有時因為其核心是研究產權与制度的關系被稱作產權經濟學,有時因為其主要研究對象是企業被稱為企業理論,有時也被稱作契約經濟學或者合同經濟學。這些名稱顯示了一個統一的理論——或許我們將來仍然稱之為制度經濟學。制度經濟學与微觀經濟學相比,意欲更接近客觀現實以提供更有說服力的解釋和更具可靠性的預測。由于正确地認識到交易成本的存在与契約的不完備性,制度經濟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并由此認識到產權結构的重要性;制度經濟學分析了市場与企業的界限、企業的所有權結构与治理結构、分析了企業的監督与激勵問題、分析了內部控制和監督對組織結构的影響;制度經濟學采納了委托代理理論并將其主要運用在契約分析上,指出了本質上為委托代理契約關系的不完備性導致了監督与激勵的重要性;制度經濟學還分析了許多人看起來是“邊緣性”(當然在另外一些人眼里它們卻可能是“核心”)的研究領域,例如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知識在經濟社會以及在企業經營中的作用等等。所有這些可以運用在 會計師事務所財產所有制形式的分析上,為我們提供全新的更深刻的認識。

  一、非人力資本的可分离性与人力資本的不可分离性:降低机會主義

  企業是由人力資本与非人力資本兩种資本組成的,所謂非人力資本的可分离性与人力資本的不可分离性是針對与其各自的所有者關系而言的,非人力資本,如厂房、設備、資金是可以与其所有者分离而單獨存在的;而人力資本,如個人的知識、經驗、能力、健康、精力与工作努力程度是無法同其所有者相分离的。人力資本的不可分离性与非人力資本的可分离性這兩种不同資本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性質与結构。

  首先,非人力資本是可以獨立于它的所有者而存在的,這种可分离性導致了它的抵押功能,使非人力資本的出資者成為風險承擔者,從而成為剩余權益和控制權的擁有者。与人力資本相比,非人力資本是難以隨便移動的,它不能逃跑不能躲藏起來;非人力資本對外的財富信號是明顯的、已實現的、被社會公認的,而人力資本的財富信號則是潛在的、在將來實現的、社會評价則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非人力資本是無法沾染上机會主義的,而人力資本則存在著机會主義的傾向。上述二者之間的區別導致了企業內部的制度安排,非人力資本的提供者更應成為企業的所有者,而人力資本的提供者更應成為工人。原因在于“因為對一個沒有非人力資本的人來說,他的風險是不對稱的,失敗的成本由別人承擔,而成功的收益自己占有”(張維迎,1996)。

  第二,一方面,人力資本固有的机會主義傾向使監督成為必須;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資本從消极怠工到全身心投入的巨大彈性使激勵成為必須。然而,由于分工性質的不同,對某些工作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是難以實施的,例如,對經理人員的監督就几乎無法實施,能觀察到的唯一是他的經營成果,但是卻難以判斷他的日常工作,即使實行24小時不間斷跟蹤与監視也難以做到。因此,對經理人員唯一可能的監督就是与業績挂鉤的激勵,而這种激勵將不僅可能消除“偷懶”与“濫用”,而且還能發揮經理人員的主觀能動性。那么,自然而然地賦予類似經理人員等人力資本以剩余求償權是合理的。

  上述的分析框架是如何影響到企業的法律組織形式的呢?因為非人力資本的抵押功能導致了剩余求償權的分布集中于非人力資本的提供者,而非人力資本者往往是外部資本供應者,所以非人力資本傾向于有限責任制;而人力資本則因為監督与激勵的原因傾向于合伙制。但是,任何一個企業都是由非人力資本和人力資本共同构成的,所以這种現實情況則要求非人力資本占主導的企業里最好采取有限責任制,而人力資本占主導的企業最好采取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是一個典型的人力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力資本的机會主義傾向,最优組織形式就是合伙制。

  二、通用專業知識与專用專業知識:對競業自由的必要限制

  知識問題在制度經濟學研究的重要性主要体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知識在划分市場与企業疆界時的作用与影響,二是知識如何決定企業組織形式。在這里我們主要關注第二方面。企業与市場都可以被看作是知識的集合,如哈羅德。德姆塞茨(1992)所述:“我們通常還是把各种行業以及其中的企業,看作各种專業知識的大倉庫,以及使這些知識与生產相結合所必須的那些生產條件的大倉庫。”但是目前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對于“知識”、以及它的子概念“一般知識”和“專業知識”的定義還不夠明确和完善,學者對知識的看法也不一致。實際上制度經濟學沒有對知識作出定義,只是沿用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知識的概念,但是制度經濟學卻試圖對知識做出如“一般知識”与“專業知識”、“共同知識”与“專有知識”等各种划分。在威廉姆森(1971)看來,專有知識是一种建立在培訓和經驗基礎之上的難以言喻的,不能形成文字的、不能傳授的個人訣竅。威廉姆森的這种類似于佛教的“覺悟”或者中國武術中“功夫式”的“專有知識”概念最好應稱之為“專有經驗”或者“專有訣竅”。HolgerBonus(1985)從知識在任務執行過程(產品生產、銷售達成、專業性服務提供等)是否可以与核心業務相分离的角度提出 了“核心性專有知識”和“邊緣性專有知識”的概念,認為那些可以与核心業務相分离的是邊緣性專有知識,而那些不可与核心業務相分离的是核心性專有知識。并且舉出了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保單銷售業務和銀行工作人員進行信貸評估兩個例子來進行說明,他認為“保險代理人應用他的專有知識于一個過程(出售保單),而這個過程与他出售的產品(保險公司的保險險別)可分离。保險公司已在代理人推銷保單之前就完成了對資本積累費率与規則体系的制定,代理人的活動對這個体系并沒有貢獻什么”。反之,“銀行官員所處的位置与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极不一樣,他注入其專有知識的過程与銀行產品無法分离。他的工作是評价客戶的資信,決定做出多大讓步以獲得業務”。

  這里,我們從一個新視角對會計師事務所法律組織形式予以分析。首先應該把知識區分為“一般知識”与“專業知識”,這种區分類似于威廉姆森關于“共同知識”与“專有知識”的區分。其次,根据專業知識的不同應用范圍把專業知識區分為通用專業知識和專用專業知識,也就是說不同的專業知識表現出不同的應用范圍,有的表現為通用性,例如會計知識和審計知識,几乎可以應用于任何組織、任何行業、任何類型的企業;有的表現為專用性,例如如何制造冰淇淋的知識只能适用于少數几個生產冰淇淋的企業,對生產技術、操作程序、對生產線的了解更可能只适用于某几种甚至某一种產品,而不适用于所有的產品線。

  我們的觀點是通用專業知識更容易導致合伙制,專用專業知識更容易導向有限責任制。為什么呢?因為通用專業知識合伙制必要地抑制了合伙人的競業自由從而保護了特定的企業。通用專業知識的擁有者由于其專業知識的通用性有著廣闊的擇業空間,他們可以選擇多种方式從事他們的職業,他們可以在眾多的企業中選擇他們的就業机會;而相形之下,專用專業知識擁有者的選擇空間十分有限。也就是說,通用專業知識与專用專業知識相比有更強的机會主義傾向。在這种情況下,為了适當地抑制通用專業知識的机會主義,為了保護通用專業知識的投資者和雇主,必然要求必要的投資凍結和限制競業自由的机制;否則,作為通用專業知識擁有者的雇員流失將造成投資者的損失。在一個由通用專業知識和專用專業知識构成的企業里,通用專業知識的含量越高,對投資凍結和競業自由限制的机制需求就越高。

  如果將此處的分析框架應用于會計師事務所,我們可以容易地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會計師事務所更應采用合伙制,而不是有限公司制。原因在于,會計師事務所的知識倉庫里,通用專業知識的比例占壓倒性优勢。不單如此,合格的單個審計人員所擁有的專業知識在一定程度上相對于部分審計業務而言是自足的,不需要依賴他人就可以獨立完成這部分審計業務,業務性質對通用專業知識的需求恰當地界定了“所有權界限”(德姆塞茨,1992)。作為“人合”的合伙制企業,与作為“資合”的有限公司制企業相比,明确地顯示了知識在合伙中的權重,而這些知識的通用性則要求降低知識擁有者——合伙人的机會主義傾向,這就要求在他們的人力資本投資方面存在必要的投資凍結机制,合伙形式通過限制競業自由而達到這一點。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則可以投資于相互競爭的企業,從一定意義上來講,他們投資于“行業”,而在行業內的分散投資甚至可能成為分散風險的投資組合行動方案。

  參考文獻:

  1、哈羅德。德姆塞茨著,段毅才等翻譯:《所有權、控制与企業》,經濟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

  2、Holger Bonus:1985年6月26日于Westfalische Wilhelms UniversitatMunster就任經濟學系系主任時的就職演說《作為一個企業的合作聯合會:一份交易經濟學的研究》,見埃瑞克。菲呂博頓、魯道夫。瑞切特編,孫經緯譯《新制度經濟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3、張維迎:《所有制、治理結构与委托——代理關系》,見張維迎《制度經濟學与中國企業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朱小平、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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