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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是經中國政府批准的、由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合作外方)与境內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合作中方)在中國境內合作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合作所)。合作所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合作所必須加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成為其團体會員,并接受其自律管理。

第四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合作所設立的批准机關為財政部。

第五條 財政部授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審查、批准以及監督、管理合作所的有關事務。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可授權合作所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其日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合作所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舉辦合作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合作外方:

1. 具有先進專業技術和良好的信譽;

2. 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

3. 審計專業人員不少于200人。

(二) 合作中方:

1. 在國內同行業中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好的服務信譽;

2. 与原挂靠單位在職能、人員、財務上脫鉤;

3. 具有從事執行証券業務的相關資格;

4. 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幣;

5. 審計專業人員不少于100人。

第七條 申請成立合作所的程度:

(一) 通過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1. 申請報告;

2. 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复;

3. 合作雙方簽定的合作協議;

4. 合作雙方簽定的經營合同;

5. 合作雙方簽定的合作所章程;

6. 可行性分析報告;

7. 擬任董事會成員的有效証明及其簡歷;

8. 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有效証明及其簡歷;

9. 擬加入合作所的中國注冊會計師人員名單、簡歷及有關証件复印件;

10. 辦公場所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証明文件;

11. 中、外各方合法開業証書副本;

12. 中、外雙方出資証明。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接到上述申請文件后進行審查,并報請財政部在30天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二) 申請者接到財政部批准的決定后,通過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級外經管理部門向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報送下列文件,申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

1. 申請報告;

2. 可行性分析報告;

3. 協議、合同、章程;

4.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 財政部的批准文件。

(三) 經批准成立的合作所,應在取得批准証書后1個月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稅務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 合作所的管理

第八條 合作所一經批准成立,即是一個新的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所內雙方在

中國境內均不得以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從事法定的審計業務。

第九條 中國企業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審計報告,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簽發;境外承銷

机构要求境外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只在境外具有效力。所有在中國境內

從事的審計業務,均應由合作所統一承攬、統一收取費用、統一進行核算、

統一保官檔案、統一安排人員。

第十條 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其在中國境內生效的審計報告,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

簽發;境外証券机构要求境外會計師簽署的報告,僅在境外具有效力。境外上市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法定審計工作,均應由合作所統一承攬、統一收取費用、統一進行核算、統一管理檔案、統一安排人員。

第十一條 合作所應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報送上年度承接上市

公司審計項目一覽表(見附表1),接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其執行業務

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合作所應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報送所有注冊會計師

協會報送所有注冊會計師名單(見附表2),接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其人

員變動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合作所主要負責人的變動,應經董事會批准,并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四條 合作所因業務需要聘用外方人員,須經中外雙方業務負責人同意,并報中國

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見附表3、4)。

第十五條 合作所應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后續教育的有關要求,制定培訓計划,組織

培訓工作,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報告上年度培訓情

況(見附表5)。

第十六條 合作所的中國注冊會計師,應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要求,統一接受年檢。

第十七條 合作所應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要求,設立財務會計部門,配備

專職財會人員,保持完整的財務會計記錄,并按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師事務

所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日

常核算,編制會計報表,依法聘請本所以外的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驗証并出具報告。

第十八條 合作所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的一切財務收支,均應納入合作所會計帳目進行核

核,并按中國有關稅法的要求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 合作雙方應采取積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合作所向合作外方國際成員所的過渡。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成立的合作所,其向國際成員所過渡的時間,自本辦法公布

后,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四章 合作所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條 合作所因業務需要,可以申請成立分析。

合作所的分所,系指在合作所總部所在地以外的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分支构。

分所系非獨立法人單位,以總所名義對外執行業務,接受總所的監督、指導,總所對分所執行的業務承擔責任;分所的主要負責人由合作所董事會任命,并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分所名稱,應采用“總所名稱+地名+分所”的稱謂。

第二十一條 合作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總所已達到以下要求:

1. 董事會正常運轉;

2. 中、外方總經理職能正常行使;

3. 中方經理級專業售貨員在全部經理級人員中至少達到50%;

4. 總所近3年財務會計工作符合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

5. 近3年沒有違法和違規行為。

(二) 分所符合下列條件:

1. 有10名以上國家規定職齡以內的中方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是中國注冊會計師;

2. 有必須的營運資金;

3.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二十二條 合作所申請設立分所時,應當報送以下申請文書:

1. 申請報告;

2. 符合第二十一條所列要求的書面情況報告;

3. 董事會對分所主要負責人的任命書;

4. 中國注冊會計師及雙方管理售貨員名單、簡歷及有關証明;

5. 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証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分所的申請与批准程序与總所相同。

第二十四條 設立分所后,其所在地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机构應在3個月內撤銷。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