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軟件企業稅收优惠
1、 自2000年7月1日起對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 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份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應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3、 企業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构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机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4、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稅收政策。
相關稅收优惠政策:
7、營業稅的減免規定
8、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9、個人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10、房產稅的減免規定
11、車船使用稅的減免規定
12、印花稅的減免規定
1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規定
14、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
15、來料加工免稅項目資格認定管理
16、減免稅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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