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要求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的處理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确稅務資料的;(二)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一般納稅人手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增值稅稅率有17%,13%和0(限于出口貨物)三种。
因此,該納稅人將在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之前,需要按17%或13%對前兩個年度補繳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相關稅收优惠政策:
7、營業稅的減免規定
8、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9、個人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10、房產稅的減免規定
11、車船使用稅的減免規定
12、印花稅的減免規定
1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規定
14、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
15、來料加工免稅項目資格認定管理
16、減免稅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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