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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的處理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确稅務資料的;(二)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一般納稅人手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增值稅稅率有17%,13%和0(限于出口貨物)三种。

      因此,該納稅人將在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之前,需要按17%或13%對前兩個年度補繳稅款,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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