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一、個人所得中免繳個人所得稅的項目
免稅項目包括: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衛生、体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其中國債利息指個人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利息所得,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指個人持有的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所得;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指按國務院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指根据國家統一規定,從企業提留的福利基金或者行政、事業單位留成的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复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离休工資、离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指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与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与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個体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种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并且"四業"所得是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与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上述"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
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①根据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②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③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④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⑤根据兩國政府簽定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⑥根据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⑦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机构負擔的。
6.個人舉報、協查各种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万元的按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10.達到离休、退休年齡,但确因工作需要,适當延長离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离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离休、退休工資免納個人所得稅。
1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納個人所得稅。
12.個人因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納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
13.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金),均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4.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15.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6.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17.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体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証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証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机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納個人所得稅;但第一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机關就免稅主体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稅1至2年。
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界定及免稅范圍:①家庭清洁衛生服務;②初級衛生保健服務;③嬰幼儿看護和教育服務;④殘疾儿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⑤養老服務;⑥病人看護和幼儿、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出租車接送);
⑦避孕節育咨詢;⑧优生优育优教咨詢。⑨代換煤气、代送牛奶、書報;⑩學生午休和課后托管,大樓值班,自行車存放保管; 理發、擦鞋、景點攝影(不包括影樓)。
18、個人從事補鍋、補爐、剪影、擦皮鞋、拉力机、磅体重、挖雞眼、代寫書信、保管自行車、閹禽畜、橫水渡船(非机動)、磨刀、屠工、肩挑運輸、修補雨傘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捐贈給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個人所得稅优惠
發展教育事業、支持教育事業,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關系到我國人民精神文明和基本素質的提高,對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事業的高尚行為,應當給予鼓勵。公益事業,如衛生事業,是關系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對其捐贈也應給予支持。因此,個人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款項,應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适當給予扣除。根据我國國情并參照國際慣例,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明确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社會團体和國家机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只要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就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社會團体和國家机關向農村義務教育、非營利的老年服務机构、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動場所、紅十字事業、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款項,可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因此,屬哪項所得捐贈的,就從那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款項,然后按适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資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學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的個人所得稅优惠
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确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五、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
減稅項目包括: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成重大損失的;
3.其它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其中1、2兩項的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相關稅收优惠政策:
7、營業稅的減免規定
8、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9、個人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10、房產稅的減免規定
11、車船使用稅的減免規定
12、印花稅的減免規定
1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規定
14、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
15、來料加工免稅項目資格認定管理
16、減免稅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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