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減免規定
一、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机關、人民團体、軍隊(含武裝警察)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公園、名胜古跡、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的房產。
納稅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次月起免納房產稅三年。個人新建、購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項條款。
免稅單位用于生產、營業、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与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產,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別繳納或者免納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減免范圍還包括:
1.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學校、醫院、療養院、托儿所、幼儿園自用的房產,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如与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房產划分不清的,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2.行政單位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舉辦的培訓班,無論是否收取培訓費,其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舉辦的培訓班自用的房產比照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所屬學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私立學校、診所、托儿所、幼儿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用于營業、出租、出包、借給企業使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4.大專院校和其他各類學校為學生提供實驗場所以及以勤工儉學為主的校辦企業,其自用的房產,可免征房產稅。
對于營業性的企業,其自用的房產,按規定應征收房產稅。對于与個人、外單位聯營和承包給個人、外單位經營的企業使用的房產,照章征收房產稅。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可憑當地居委會、鄉村証明,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机關申請,經主管稅務分局批准,可給予減征或免征房產稅的照顧。
相關稅收优惠政策:
7、營業稅的減免規定
8、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9、個人所得稅的減免規定
10、房產稅的減免規定
11、車船使用稅的減免規定
12、印花稅的減免規定
1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減免規定
14、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
15、來料加工免稅項目資格認定管理
16、減免稅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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