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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區外資企業优惠政策

1、 所得稅

A、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稅免征。

B、 經營期在15年以上,從事港口、碼頭等能源、交通建設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C、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期滿后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先進技術型企業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

D、 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万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 在深圳經濟特區設立的中外合資或外資銀行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總額超過1億元,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F、 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优惠;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G、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之后三年減半征收;高新技術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經過消化、吸收的新項目投產后,不論該企業以前年度是否享受過所得稅減免优惠,該項目所獲利潤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H、 屬于國家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兩年內,由市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利潤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實行全額返還。

I、 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行2年免征、6年減半征收;重點軟件企業實行5年免征、5年減半征收,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給予補貼;重點軟件企業若當年未享受減免优惠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增值稅

    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另外設置一檔低稅率13%;符合以下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相應的所得稅优惠。

A、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八年返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

B、 屬于國家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兩年內,對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返還50%。

C、 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軟件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稅不納入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

D、 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增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稅不納入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

E、 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F、 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与儀器,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G、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的增值稅,可以上一年為基數,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內返還50%。

H、 年銷售額達到1000万元以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計算机軟件,三年內返還該產品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

3、 營業稅

    營業稅按行業划分,稅率在3%-20%,交通運輸業、建筑業3%,商業服務業5%,保險業8%,娛樂業20%;符合以下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相應的所得稅优惠。

A、 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總額超過1億元的中外合資或外資銀行,從事金融業務取得的收入從開業之日起5年免征營業稅。

B、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五年免征營業稅,之后三年減半征收營業稅。

4、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國內員工月工資超過1600元起征,外國人月工資超過4000元起征,稅率采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5%-45%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所得稅优惠。

A、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已分紅或者轉讓的,按實際收益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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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

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商務部令2004年第22號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2004年2月13日商務部令2004年第2號)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OOO年 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再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根据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301號)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11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2004〕第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修正);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与分立的規定》(2001年11月22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1〕第8號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年5月28日外經貿法發〔1997〕267號)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3月2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第3號)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95年1月1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外經貿法發〔1995〕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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