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他常見問題解答(審批部分)
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須到哪些部門辦理哪些手續?
答:按《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指南》辦理手續(后附指南)。
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手續可在區經貿局辦理嗎?
答:凡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屬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允許類(不含服務貿易領域項目和需要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平衡的專營專控項目),且投資總額小于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的設立、變更均可在所在區經貿局辦理。另外,根据市貿工局深貿工發〔2004〕4號文,涉及服務貿易領域的投資總額小于3000万美元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市級或以上審批机關審批外,其余均可在所在區經貿局辦理。
三、設立外資企業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原件1份,投資者簽字蓋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投資者簽字、蓋章);
3、外資企業章程(正本4份,投資者簽字并加蓋公章);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原件1份);
5、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資信証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書(复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1、3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2、4、5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机關備案。
四、設立中外合資企業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原件1份,合營各方簽字、蓋章);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各營各方簽字、蓋章);
3、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各方公章);
4、合營各方的開業証明文件(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証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公章,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証明文件);
5、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書(复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項中所列外國合營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五、設立中外合作企業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原件1份,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各作各方簽字、蓋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并加蓋各方公章的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証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公章,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証明文件)、資信証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証明文件(原件各1份);
5、合作各方協商确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書(复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項中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六、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新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提交如下材料:
1、設立股份制企業的申請書(原件1份,各方發起人簽字、蓋章);
2、發起人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各方發起人簽字、蓋章);
3、發起人簽訂的設立股份制企業的協議和公司章程(正本各4份,由各方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各方公章);
4、各方發起人的開業証明文件(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証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公章,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証明文件);
5、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書(复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最近年度的資產評估報告复印件一份;
1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還須提交招股說明書。
前列文件,除第4項中所列外國合營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二)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的,提交如下材料:
1、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2、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于企業改組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于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1份,由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各方公章);
4、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复印件1份);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正本4份,由各方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各方公章);
6、公司章程(正本4份,由各方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各方公章);
7、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蓋本企業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批准証書(正本及副本原件)、最近連續3年的財務報告复印件各1份;
8、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1份,各方發起人簽字、蓋章);
9、發起人的資信証明(原件各1份);
10、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各方發起人簽字、蓋章)。
(三)國有企業、集体所有制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的,提交如下材料:
1、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复印件1份;
2、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原件1份,各方發起人簽字、蓋章);
3、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各方發起人簽字、蓋章);
4、發起人協議(正本4份,由各方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各方公章);
5、公司章程(正本4份,由各方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各方公章);
6、原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蓋本企業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最近連續3年的資產負債表复印件各1份;
7、發起人的資信証明(原件各1份);
8、其他必須的文件。
七、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股權并購須報送下列文件:
(1)被并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正本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2)被并購的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正本1份;
(3)股權并購后由投資各方簽署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獨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4)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正本1份;
(5)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复印件1份;
(6)投資者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資信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
(7)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正本1份,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划正本1份(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各方投資者法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9)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的,提交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原件1份)
(10)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利益的情況說明正本1份;
(11)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12)被并購境內公司“組織机构代碼証”复印件1份。
2、資產并購須報送下列文件:
(1)由投資者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正本1份;
(2)境內公司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机构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正本1份;
(3)投資各方簽署的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獨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4)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与境內公司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者,外國投資者与境內公司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正本1份;
(5)被并購境內公司的章程、營業執照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購境內公司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証明正本各1份;
(7)投資者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有關資信証明文件(复印件);
(8)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划正本1份(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各方投資者法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9)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的,提交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原件1份)
(10)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況說明原件1份;
(11)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12)《全國組織机构代碼賦碼通知單》第1聯。
八、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增加)經營范圍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變更(增加)經營范圍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
2、董事會關于企業變更(增加)經營范圍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有關(變更)增營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打印、企業蓋章);
4、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有的最近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顯示注冊資本已繳足的企業免交);有無法律依据和必要?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9、其它所需文件:如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提交深圳市環保局環境影響批复正本一份;如屬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項目,提交擁有土地使用權和經營場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
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增資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
2、企業董事會關于增資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有關增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打印、企業蓋章)
4、各方投資者就增資事項 (增資方式、期限等)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只提交補充章程);
5、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業;
8、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9、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10、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有的最近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顯示注冊資本已繳足的企業免交)。
十、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調低投資總額、注冊資本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預申報須提交的文件: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關于調低投資總額与注冊資本的申請報告1份(打印,申請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關于調低投資總額与注冊資本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企業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它變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复印件1份;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蓋本企業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有的最近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
(8)審計報告(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証的申報前兩個月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
(9)經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9)企業有否經濟糾紛,且是否已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說明1份(打印,申請企業蓋章)。
2、審批机關初步批准答复后須提交的文件
(1)《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或其它省級以上報紙上在30日內三次登載調低注冊資本公告的証明;
(2)企業債務清償情況說明和對可能仍未清償債務的承擔擔保書各1份(打印,企業蓋章);
(3)各方投資者就減資事項簽訂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只提交補充章程);
(4)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5)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6)上述文件自省級以上報紙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后提交。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延長經營期限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業董事長簽署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申請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關于延長經營期限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各方投資者簽訂的有關延長經營期限事項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只提交補充章程);
4、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新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顯示注冊資本已繳足的企業免交)、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証的企業最近年度財務會計(審計)報告复印件1份;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修改章程(合同)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企業申請報告1份(打印、企業蓋章);
2、 董事會關于修改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各方投資者簽訂的有關修改內容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只提交補充章程);
4、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有的最近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顯示注冊資本已繳足的企業免交)。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提前解散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關于提前解散企業的申請報告1份(打印、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關于提前解散企業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原件;
7、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証的企業最近年度財務會計(審計)報告复印件l份。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投資者股權變更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必交的基本材料: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申請報告1份(打印,申報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會議一致同意股權變更的決議原件(打印、董事簽字);
(3)企業各股東認可股權變更的書面意見(股東法定代表簽字,股東蓋章);
(4)企業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變更事項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最新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
(6)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提交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補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獨資)企業提交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原章程(含補充章程)复印件1份;
(7)股權變更后的企業修改合同、章程或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權變更后企業的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股權變更后的企業為外資企業的免交企業合同);
(8)新中方股東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外方股東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复印件各1份、資信証明文件原件1份
(均須附中文譯件);
(9)填報股權變更后的企業《批准証書存根》原件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2、屬下列股權變更原因及相關情形的,須另提交相應的專項文件、材料
(1)企業股東之間協議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企業股東向非股東投資者(新股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提交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
(2)企業增加注冊資本,但股東不按原出資比例繳付增資額的;企業增加新股東并同時增加注冊資本的,提交各股東簽訂的股權變更協議原件1份(各股東法定代表簽字,股東蓋章)。
注:股權變更后各股東訂立的企業修改合同已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權變更協議。
(3)企業股東因未繳付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 自愿退出企業,而其他股東或新股東愿意承接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的,提交退股股東自愿退股聲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簽字,股東蓋章)。
注:在沒有投資者承接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而導致企業注冊資本調低,且符合法定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的,企業須同時向審批机關申報調低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4)企業股東已繳付部分出資,但未繳清全部出資,在不違反法定的出資規定情況下,該股東自愿放棄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而其他股東或新股東愿意承接該部分股權的,提交該股東自愿放棄其未繳資股權的聲明原件l份(有關股東法定代表簽字,股東蓋章)。
注:股權變更后各股東訂立的企業修改合同已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東聲明。
(5)企業股東不履行企業合同規定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義務,守約股東依法申請更換股東、變更股權的,提交:①守約方催告違約方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証明文件;②市工商局出具的《企業注冊資本催繳通知書》复印件1份(核對原件);③違約方已經按照企業原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提交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原件。
注:在本情形下,必須提交的基本文件中的企業申請報告和董事會決議代之為:守約股東的申請報告l份(打印,全部守約股東法定代表簽字,股東蓋章)。
(6)企業股東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股東在企業持有的股權的,提交股權獲得人獲得該股權的有效証明文件复印件(核對原件)。
(7)企業股東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決其股權變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或調解書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決書复印件(核對原件)。
(8)企業股東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組后的承繼者依法承繼該股東股權的,提交股權承繼者獲得該股東股權的有效証明文件复印件(核對原件)。
(9)企業股東經其他各方股東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并經審批机關批准,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東股權的,提交:①審批机關批准質押批文复印件1份;②出質股東与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獲取出質股權的有效証明文件复印件(核對原件)。
(10)屬上述(1)、(2)項股權變更原因,且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含新股東)的股權結构有國有資產出資的,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2月31日公布)執行。對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不能明确其股權結构不含國有資產出資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關注冊登記的有關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复印件1份(核對原件)。
(11)股權變更后的新股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①新股東董事會會議一致同意變更為新股東的決議复印件1份;②新股東的企業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③新股東最新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复印件1份;④外地新股東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記机關出具該股東具備投資資格的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對原件)。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与其它公司合并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預報須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合并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各1份(打印,企業蓋章);
(2)公司合并協議原件1份;
(3)各合并企業的最高權力机构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原件各1份(打印,公司蓋章);
(4)各合并企業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變更事項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式各1份,企業批准証書副本复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2、預申報獲准并在省級以上報紙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繼續申報須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或其他省級以上報紙三次登載合并公告的刊報原件各1份;
(2)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証明;
(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業對債務清償情況說明原件各1份(打印,企業董事長簽字,企業蓋章);
(4)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對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業的未清償債務提供的償債擔保文件:存續公司出具擔保書(打印,企業法人簽字,企業蓋章);新設公司在其企業合同、章程上訂立償債擔保、債務承繼條款;
(5)市工商局核發的合并后新設公司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复印件1份);
(6)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企業合同、章程各4份(外資企業免交合同);
(7)各合并企業的批准証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8)填報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企業《批准証書存根》原件1份。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分立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預申報須提交的文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要說明有無經濟糾紛及已否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打印,企業蓋章);
(2)企業最高權力机构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3)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以下統稱分立協議各方)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
(4)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業批准証書副本复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5)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
(6)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原件各1份;
2、預申報獲准并在省級以上報紙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繼續申報須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或其他省級以上報紙三次登載分立公告(包括調低注冊資本)公告的証明;
(2)申報企業債務清償情況說明原件1份(打印,企業蓋章);
(3)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書原件1份(打印,申報企業各方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4)分立后的合資、合作企業合同、章程原件各5份(打印、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各方蓋章);分立后的外資企業填報紙《設立外資企業申請表》原件1份,提交章程原件5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
(5)申報企業的批准証書原件;
(6)各分立后企業各填報《企業批准証書存根》1份;
(7)分立后新設企業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七、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投資者股權質押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申報企業蓋章)
2、 企業董事會及其他投資者關于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原件1份;
3、 出質投資者与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原件1份;
4、 出質投資者的出資証明書原件1份;
5、 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核對原件);
6、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及副本2原件。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公司名稱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申報企業蓋章);
2、工商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變更通知書》复印件1份;
3、更名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業蓋章);
4、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十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股東名稱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關于因股東名稱變更而修改章程(合同)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申請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關于修改章程(合同)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變更名稱的股東為境內法人的,提交工商部門核發的名稱變更通知書复印件1份及其更名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業蓋章);變更名稱的股東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証、戶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對原件);變更名稱的股東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提交其名稱變更的法律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對原件)及其更名后的開業証明或身份証明(永久性居民身份証或護照)复印件1份;
4、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各方投資者簽訂的有關修改章程(合同)事項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提交補充章程原件4份;兩個或以上投資者共同投資的外資企業還需提交補充合同原件1份;
5、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單一股東的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合同、章程如有修訂,還需提交經批准的歷次變更的補充合同、補充章程复印件各1份;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8、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最新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對由深圳市審批的項目,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顯示注冊資本已繳足的,可免交);
9、《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二十、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法定地址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原件1份(打印,申報企業蓋章);
2、工商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地址變更通知書》复印件1份;
3、地址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副本)复印件1份(企業蓋章);
4、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二十一、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調整產品外銷比例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業申請報告1份(打印、企業蓋章);
2、董事會關于修改合同、章程的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會成員簽字);
3、各方投資者簽訂的有關修改內容的補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只提交補充章程);
4、企業成立批文及其他變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有的最近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顯示注冊資本已繳足的企業免交)。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只填寫變更事項)。
二十二、异地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遷入深圳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 申辦深圳市貿工局初步同意企業遷入的意見文件,須提交如下的材料: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申請報告1份(打印,申報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成員簽字);
3、企業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變更事項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复印件1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蓋企業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最新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
7、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提交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補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獨資)企業提交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原章程(含補充章程)复印件1份;
8、涉及環境污染的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 申辦深圳市貿工局正式同意企業遷入的批准文件,須提交如下的材料:
1、深圳市貿工局及深圳市工商局同意企業遷入的意見文件复印件各1份;
2、企業原注冊地審批机關同意遷移的批文、原注冊地登記机關開具的遷移証明复印件各1份(核對原件);
3、深圳市工商局核發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复印件1份;
4、各方投資者簽訂的有關修改內容的補充合同、補充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外資企業只提交補充章程);
5、《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二十三、深圳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遷出深圳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申請報告1份(打印,申報企業蓋章);
2、企業董事會決議原件1份(打印、董事成員簽字);
3、企業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變更事項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業批准証書(正本、副本2)原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蓋企業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最新的驗資報告复印件1份;
7、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提交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補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資(獨資)企業提交經審批机關批准的原章程(含補充章程)复印件1份;
8、深圳市國稅局出具的《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歇業)申請表》、深圳市地稅局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清查檢查結果表》复印件1份(核對原件);
9、遷入地政府審批机關和登記机關關于同意企業遷入的意見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對原件)。
二十四、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境內再投資須符合哪些條件?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境內投資,分別按照投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允許類或限制類申報,投資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投資限制類項目向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提交的材料分別按照《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七條或第九條執行。
二十五、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進口自動進口許可証管理貨物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書、設備清單一式二份。
二十六、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免稅進口生產所需的設備?
答: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可以進口免稅設備,另外鼓勵類項目可以自有資金進口免稅設備進行技術改造。
二十七、能否成立一家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哪些條件?申請時須提交哪些材料?一般多長時間有批复?
答:可以設立商業企業。無投資者實績要求。提交材料按照《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執行。時間大約三個月或以上。
二十八、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從事代理進出口業務?需哪些條件?申請時須提交哪些材料?
答:7月1日開始已經放開。無條件。提交材料同設立企業或企業增加經營范圍的須知。
二十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公司需報批嗎?手續如何?
答: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方須報批。可以按照相應規定進行報批。
三十、境外企業在深設立常駐代表机构需報批嗎?手續如何?
答:非企業經濟組織按《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机构的實施細則》報批。其它外國企業在深設立常駐代表机构可直接向工商部門申報。
一、 外資企業适用法規
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事項
三、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事項
四、外商投資企業优惠政策
五、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他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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