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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事項

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行政許可條件: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2.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4)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九條。
  (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需提交資料

(一)合營企業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原件1份,合營各方簽字、蓋章);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合營各方簽字、蓋章);
  3.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各方公章);
  4.合營各方的開業証明文件(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証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企業公章,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証明文件);
  5.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書(复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項中所列外國合營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二)合作企業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原件1份,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并加蓋各方公章的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証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加蓋公章,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証明文件)、資信証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証明文件(原件各1份);
  5.合作各方協商确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書(复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項中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原件1份,投資者簽字、蓋章);
  2.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投資者簽字、蓋章);
  3.外資企業章程(正本4份,投資者簽字并加蓋公章);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原件1份);
  5.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資信証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書(复印件1份);
  7.《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8.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9.涉及環境項目,提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前列第1、3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2、4、5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机關備案。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1.股權并購須報送下列文件:
  (1)被并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正本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2)被并購的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正本1份);
  (3)股權并購后由投資各方簽署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獨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4)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正本1份);
  (5)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复印件1份);
  (6)投資者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資信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
  (7)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正本1份),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划(正本1份,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各方投資者法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9)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的,提交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原件1份);
  (10)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況說明(正本1份);
  (11)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12)被并購境內公司“組織机构代碼証”(复印件1份)。
  2.資產并購須報送下列文件:
  (1)由投資者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正本1份);
  (2)境內公司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机构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正本1份);
  (3)投資各方簽署的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獨資企業只提交章程);
  (4)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与境內公司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外國投資者与境內公司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正本1份);
  (5)被并購境內公司的章程、營業執照(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購境內公司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証明(正本各1份);
  (7)投資者的身份証明文件或開業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有關資信証明文件(复印件1份);
  (8)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划(正本1份,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各方投資者法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9)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的,提交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原件1份);
  (10)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況說明(原件1份);
  (11)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批准証書存根》1份;
  (12)《全國組織机构代碼預賦碼通知單》(第1聯)。
  法律依据:《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3月2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第3號)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行政許可決定机關

  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市貿工局初審,上報商務部核准。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下列情形的,商務部授權深圳市貿工局決定許可:
  (一)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屬于合營企業的,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屬于合作企業的,自籌資金;
  (三)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四)產品出口不需要領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出口配額、許可証,或者雖需要領取,但在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已征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許可程序
  (一)收發文窗口受理申報;
  (二)審批人員初審、擬報初審意見;
  (三)局、處領導复審、簽發批准文件或請示文件;
  (四)限額以上上報商務部。

行政許可時限
  限額以下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限額以上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上報商務部決定。

行政許可証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或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証書;有效期限同企業經營期限。

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証書后方可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外商投資企業七部門聯合年檢。
  法律依据:《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外經貿資發〔1998〕938號);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2004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通知》(商資統進函〔2004〕10號)。

受理地點  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東廳8-9號窗口)

咨詢電話   電話:82107472、8210747

投訴電話   電話:82108148、82001386

 

外資企業服務中心相關內容

一、 外資企業适用法規                   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事項

三、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事項            四、外商投資企業优惠政策

五、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他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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