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企業會計制度》正文內容\相關法規--會計法!
驗資 審計 代理記帳 工商代理 稅務代理 資產評估 企業清算 匯算清繳 外企服務
熱點關注 机构查詢 財經法規 稅收法規 工商專欄 稅務專欄 財稅書店 考試資訊 下載專區
首頁>熱點>《小企業會計制度》相關法規
 

《小企業會計制度》附錄二:其他相關法規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

(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標准根据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适用于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气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本標准以外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標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業標准為:

  工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万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万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建筑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万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万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批發和零售業,零售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5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批發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交通運輸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5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郵政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1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住宿和餐飲業,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800人以下,或銷售額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4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五、本規定中,職工人數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末從業人員數代替;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六、本規定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种組織形式的企業。

  七、企業類型的确認以國家統計部門的法定統計數据為依据,不再沿用企業申請、政府審核的方式。

  八、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划分標准》及1992年公布的該標准的補充標准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國家經貿委)

《小企業會計制度》附錄二:其他相關法規

返回《小企業會計制度》正文內容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
熱點推荐
相關鏈接
新個人所得稅法
新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准
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