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4]226号
2004-12-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系列文件下发后,东北地区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了积极贯彻。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年底退税工作,现就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中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对于已抵减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如果今后国家出台统一豁免政策,对已抵减的属于可以豁免的欠税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商三省一市财政厅(局)同意后,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及时退还纳税人。
四、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4]2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200号
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5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4]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1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