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申办个体工商户须知
1、开业登记申请书(本表)。点击此处下载
2、合伙协议(指合伙经营)。
3、深圳户口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下列证件之一;
- (1)失业证
- (2)有效的辞职退职证明;
- (3)停薪留职证明;
- (4)离休退休证明;
- (5)其它无业证明;
- (6)计划生育证明。
4、外来户口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暂住证或边防证、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和县以上工商部门或村委、居委开具的外出经营介绍信。
5、从业人员身份证、暂住证或边防证、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6、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供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明)。
7、经营场地调查(由所在地工商所调查)。
8、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须提交市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9、从事传统工艺品制造、医疗、医药、修理、工业制造、加工、咨询或其它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应提交相应技术证件或证明。
10、从事美容美发业的从业人员须提交深圳市区以上劳动局核发的上岗证和区卫生防疫站签发的健康证或卫生许可证。
说明:
1.外来户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需经深圳市的经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查验合格并盖审验章才有效;
2.本表必须用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贴好相片;
3.全部资料统一使用十六开纸复印,不得剪、贴、装订;
4.备齐全部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妥表格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签调查意见,呈报工商分局个体办照厅办理有关手续。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核准程序
(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的办理程序
受理->场地调查->审查->核准->打印执照->发照->整理档案->移交分局档案室。
(二)非委托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程序:
受理->场地调查->审查->送分局核准(备案)将申请开业登记材料拿回工商所打印执照 ->发照->整理档案->移交分局档案室。
其中受理、打印执照、发照、整理档案、移交档案由内勤组负责,但"受理"不得兼任"发照"、"打印执照";"场地调查"由巡查组负责;"审核"由巡查组长负责;核准由所长负责。
个体私营注册登记
- 申办个体工商户须知
- 需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的行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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