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 审计 代理记帐 工商代理 税务代理 资产评估 企业清算 汇算清缴 外企服务
热点关注 机构查询 财经法规 税收法规 工商专栏 税务专栏 财税书店 考试资讯 下载专区
首页>税收法规>所得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号

2001-01-20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热点推荐
相关链接
深圳市财税网 版权所有 本站实名:深圳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