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96号
2005-12-09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个人所得税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2005年10月28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20号 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