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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2005-12-28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个人所得税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2005年10月28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20号 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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