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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0号

成文日期:2008-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个人所得税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2005年10月28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20号 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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