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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深圳市单位、个人出租房屋应交税费如下:

一、 税金

1> 房产税
         个人:租金×4%
         单位:租金×12%

2>营业税
          个人:租金×3%(起征点:1000元)
          单位:租金×5%(起征点:1000元)

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个人及单位:营业税额×(1%+3%)

4、 个人所得税
             租金不超过4000元:(租金-800-已纳税金)×10%
             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租金×(1-20%)-已纳税金]×10%

5、 印花税

     个人及单位:租金×1‰

二、 房屋租赁管理费:租金×2% (由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收取)

三、交税期限

       出租人于每季未月申报缴纳当季税款,逾期每日按2‰计缴滞纳金,并处罚款。

深圳市房屋租赁税费相关信息

从2005年1月1日起 深圳市私房出租税负将降近半

http://gd.sina.com.cn 2004-12-15 10:19 深圳特区报

  月租低于1000元的,只征收4%的房产税和0.1%的印花税

  月租1000元及以上的,按8.22%综合税率征税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王欣通讯员刘利)深圳市地税局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私房租赁税收做出新的调整:从明年1月1日起,私房出租业主的税收负担将降低接近一半。

  根据新的规定,以房租月收入1000元为界分成两种情况:房租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将免征3%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只征收4%的房产税和0.1%的印花税。对月租金1000元及以上的,按8.22%综合税率征税。其中,主要的变化在于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税,税率由现行10%降为1%;其余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的税率维持现行水平不变。

  据了解,今年以来,深圳市地税局配合全市的出租屋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出租屋税收的征管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头8个月,全市私房租赁税收就超过1.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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